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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會計法規的法律責任

違反會計規定的法律責任根據《會計法》違反會計規定的法律責任?如下所示: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以及其他與會計職責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有關信息,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財政、審計、稅務、中國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怎麽記?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該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從事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二)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萬元的,處3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654.38+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法律法規,在限制轉讓期內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擾亂證券市場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六)違反《證券法》有關規定,法人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或者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證券公司為上述違法行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證券交易賬戶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撤銷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七)為股票發行、上市、交易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違反《證券法》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違反銀行結算賬戶規定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1.對存款人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處罰

(1)存款人開立或者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對非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①違規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二)偽造、變造證明文件,欺騙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③未按規定及時註銷銀行結算賬戶。資料來源:examda。來源:考試來源:考試大學

(2)非經營性存款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使用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企業存款人有下列(① ~ ⑤)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存款人有下列第六項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罰款。

(1)違反規定將單位資金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②違規提取現金。

③通過開立銀行結算賬戶規避銀行債務。

(4)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⑤從基本賬戶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款,將銷售收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等開戶信息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的。

(3)存款人違反規定私自偽造、塗改、印制開戶登記證的,對非經營性存款人罰款1,000元;對經營存款人處以654.38+0萬元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對開戶行違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處罰來源:examda。來源:大考美女編輯。

(1)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批準其開立基本賬戶,責令其停業整頓或吊銷其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為存款人開立銀行結算賬戶。

②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公司資金的情況下,允許以自然人的名義開戶。

(二)銀行在使用銀行結算賬戶時,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停止其開立基本賬戶的審批;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壹)提供虛假開戶申請材料,欺騙中國人民銀行允許開立基本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存款賬戶。

②開立或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未在其基本賬戶開戶登記證上登記、簽字或通知相關銀行的。

③違規辦理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賬結算。

④辦理儲蓄賬戶轉賬結算來源:⑤為存款人支付現金或違規辦理現金存款。

⑥未按規定期限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開戶、變更、銷戶信息的。

簡述違反我國邊境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中國的邊境線很長,每個邊境線的管理規定都差不多。現將違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邊境管理條例》的法律責任簡述如下: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罰款:

(壹)誤入國境的;

(二)進出邊境管理區拒絕公安邊防部門檢查的;

(三)不放牧牲畜,致使牲畜越界的;

(四)收留、安置無有效證件人員的;

(五)擅自處置在界河打撈的漂浮物、在邊境地區撿拾的漂浮物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500元罰款;非法財物或者非法所得予以沒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進入邊境禁區的;

(二)擅自在邊境地區鳴槍的;

(三)非法穿越國境的;

(四)藏匿、使役、買賣或者屠宰越境進入我國的鄰國牲畜的;

(五)未向公安邊防機關報告邊境地區火燒荒地活動或者未在指定範圍內進行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損毀、移動或者拆除界樁、界樁和其他永久性國界標誌、邊防設施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承擔恢復原狀所需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向公安邊防機關報告或者在其指定範圍內,在邊境地區從事測繪、拍攝、科學考察等活動的,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在陸地邊界和界河(湖)上進行非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動的;

(二)組織、運送無有效證件人員或者非法越境者進出邊境管理區的;

(三)窩藏或者資助非法越境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改變或者可能改變國界走向、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界河穩定的活動和工程作業的,責令恢復原狀,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邊防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規定處罰或罰款,不按規定開具收據的;

(二)貪汙、挪用罰款的;

(三)明知是偷越國境的;

(四)參與非法交易活動;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市)以上公安邊防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由公安邊防派出所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法律責任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察。用人單位有下列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壹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違規分包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妳好,

1.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將中標工程的部分主體、關鍵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以轉讓、分包工程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勘察、設計、監理單位處以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2、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費2倍以上0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以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並依照上述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3、違反規定,轉包、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以企業名義承包工程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接受轉包、違法分包或者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的,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二條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築工程安全標準的要求,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當建築工程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滿足保障施工安全的要求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五十三條國家對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實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可以根據自願原則,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質量體系認證。通過認證後,由認證機構頒發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在工程設計或者施工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

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拒絕施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商應接受總承包商的質量管理。

第五十六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和合同的約定。設計檔案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標明其規格、型號、效率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七條建築設計單位不得為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

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望采納

個人違反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將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個人違反《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和《上海市基本醫療保險監督管理辦法》,給醫療保險基金造成損失的,由市人力社保局責令其退回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相關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可以並處警告、1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護士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是d。

1法律責任主體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1科目不合格。

觸犯刑律,對合並承擔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違反行政法規,承擔行政責任。

違反民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負責人要對企業的會計負什麽責任?有哪些法律規定?《會計法》規定了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反者采取通報等方式予以公告和批評;好吧。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可以處以3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行政處分。對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可以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指使、教唆、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依法給予降職、辭退或者相關單位處理。

<會計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抗拒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給予降級、撤職、調離崗位、開除或者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從上述規定的分析可以看出,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應當是嚴格的,單位負責人除非能證明自己反對或不知情,否則應對單位的違法會計行為負責。這是因為:(1)會計工作是單位工作的重要方面,單位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領導會計工作,不能以不懂業務為借口,讓會計工作的管理放任自流。(2)根據我國《公司法> 》;以及其他與企業組織有關的法律法規,單位負責人對內對外代表單位。領導單位的日常工作,而會計工作是單位日常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壹部分,單位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是在負責人的領導下進行的。(3)從實踐來看,近年來的會計違規行為,大多是在單位負責人的直接參與和領導下進行的。(4)從會計人員與單位負責人的關系來看,如果只要求會計人員對會計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實際上很難達到目的。在單位,會計人員還是現有體制下的工作人員。從管理的角度看,會計人員是單位會計信息的主要執行者,是被管理者,其行為受單位負責人意願的約束。所以,要求會計單獨負責核算,而不讓單位負責人負責核算,是不現實的。從權責相容的角度來看,這也會增加會計人員的責任。根據《會計法》關於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本單位會計行為的第壹責任人。要註意以下幾個方面:壹是把握單位會計法律責任與單位負責人法律責任的區別,了解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法》實施中的地位和作用。單位的會計法律責任與單位負責人的會計法律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除了主觀因素外,單位會計制度不嚴,執行機制不健全是同壹個原因,就是《會計法》在單位沒有得到徹底執行,這個責任在單位負責人。因此,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單位負責人作為單位會計行為的第壹責任人在實施《會計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學習《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會計基礎知識,是單位負責人必須具備的素質。同時,要嚴格把關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不合格者堅決拒聘。第三,加強會計監督。為了保證《會計法》在單位的貫徹實施,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單位內部進行會計監督,明確自己的監督責任,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對違反《會計法》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查處。此外,要加強審計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都要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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