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
房地產稅納稅義務可分為生產經營或新建商品房、存量房等,發生時間不盡相同。
1.納稅人使用原有房產進行生產經營的,從生產經營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從竣工當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買新建商品房的,應當自房屋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買存量房的,應當自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應當從交付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出租或出借自建商品房的,從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新房怎麽征稅?
納稅人建造的房屋,從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建築企業建造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征收房產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2。關於確定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問題。
1.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從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
2、購買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出具房屋所有權證、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地產的,從交付出租、出借房地產的次月起,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