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 房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 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契稅的收取標準和購房者購買房屋的面積大小有著直接的關系。首次購買住宅的情況之下,可以享受契稅的優惠政策,90平米以下的住房按照1%的標準收取契稅,針對於90平米到144平米的住房類型契稅的優惠政策降低至總房款的1.5%,超過144平米以上的住房,按照3%的標準收取契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