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價及土地開發成本:對於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都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容積率低於0.5的,需按房產建築面積的兩倍計算土地面積並據此確定記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2.房屋及附屬設備: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壹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如暖氣、衛生、通風等設備。
3.相關稅費:房產原值中還應包含契稅、預售合同交的印花稅等稅費。此外,自建房還需包括原土地申請使用、建房申請等費稅;采購的商品房或二手房,應包括原開發公司售房、契稅單、裝修等費用的累計總和。
房產稅計稅原值的作用如下:
1、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2、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以歷史成本為準。納稅人在會計核算時已對地價進行攤銷的,在確定房產稅計稅原值時,已按規定分期攤銷價值不得扣減地價。
3、有的省市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產所占用的土地是以租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應並入房產原值;如果以租入方式取得的是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其支付的租金可暫不並入房產原值。
4、如果納稅人的房屋既有出租又有自用,應劃分出租與自用房屋建築面積,並根據自用房屋建築面積占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確定計入房產原值的地價。
綜上所述,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產原價。房產稅計稅原值就是房產的賬面原值,有的包含土地價值,有的土地單獨列賬,繳納房產稅時就是以房產的賬面價值加未計入房產價值的土地價款作為計稅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