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壹步完善房產稅制度,合理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正確引導住房消費,有效配置房地產資源,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精神,市政府決定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開征房產稅試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壹.試點範圍
試點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
二、收藏對象
征收對象是指《暫行辦法》實施以來,本市居民家庭新購的、屬於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含新購二手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新購的住房(以下簡稱“應稅住房”)。
除上述征收對象外,其他個人住房按照國家有關個人住房房產稅的規定執行。
新購住房的購房時間以購房合同網上備案日期為準。
住宅套數根據本市居住家庭(含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擁有的住房情況確定。
第三,納稅人
納稅人是應稅房屋產權的所有人。
財產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為納稅。
第四,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是參考應稅住房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確定的評估值,評估值按規定期限進行重估。試點初期,暫以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房產稅暫按應稅住房市場交易價格的70%計算繳納。
動詞 (verb的縮寫)適用稅率
適用稅率暫定為0.6%。
應稅住房每平方米市場交易價格低於上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2倍(含2倍)的,稅率暫減為0.4%。
上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宅平均銷售價格由市統計局每年公布。
不及物動詞稅收減除
(壹)本市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並計算的家庭住房總面積(指住房建築面積,下同)不超過人均60平方米(即免稅住房面積,含60平方米)的,新購住房暫免征收房產稅;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按照《新購住房超過面積暫行辦法》的規定計算征收房產稅。
合並計算的家庭住房總面積為該家庭新購住房面積與其他住房面積之和。
本市戶籍家庭中有成年子女居住的,無論有無住房,經批準後均可納入免稅住房面積計算;對於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居民家庭,免稅住房面積的計算方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購買新住房後壹年內出售居民家庭原有唯壹住房的,已按《暫行辦法》規定計算征收新購住房房產稅的,可予以退稅。
(三)本市戶籍子女成年後因結婚等需要首次購買新房,且該房屋屬於成年子女家庭唯壹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
(四)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重點行業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證並在本市工作生活,在本市新購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暫免征收房產稅。
(五)對持有本市居住證滿三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在本市新購住房且住房屬於家庭唯壹住房的購房人,暫免征收房產稅;持有本市居住證不滿3年的,對上述房屋征收房產稅。持有本市居住證滿3年並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可退還上述房屋征收的房產稅。
(六)其他需要減免稅的住房,由市政府決定。
七。收入的目的
試點征收房產稅的收入將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支出。
八、征收管理
(壹)房產稅由應稅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二)房產稅從納稅人取得應稅住房產權的次月起計算,按年征收;不足壹年的,應按月計算應繳納的房產稅。
(三)購買新房的,購房人應當在辦理不動產登記前,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要求,主動提供市住房信息中心出具的家庭成員信息及本人在本市擁有住房信息的查詢結果。地方稅務機關根據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新購房屋是否繳納房產稅,並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購房人。應稅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原產權人應當繳納房產稅。
交易雙方憑當地稅務機關出具的認定結果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地產登記;不能提供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納稅,提供有關資料,並對所提供的資料承擔法律責任。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納稅的,由當地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並按照規定處以罰款。
(5)除《暫行辦法》規定外,應稅房屋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制定。
九。部門職責
(壹)建立工作機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財政、地稅、房管、交通建設、國土資源規劃、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組成的房產稅試點機構,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推進房產稅試點工作。
(2)協同收集管理
市住房保障房管、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地方稅務機關建立應稅住房房產稅征管監控機制,並根據本市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做好應稅住房的認定工作。
(三)實現信息化* * *
市地稅、住房保障、房管、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等部門應當* * *建立全市統壹的房產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個人住房信息數據庫信息共享。
X.評價機制
房產稅稅基評估工作在市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市地稅、財政、住房保障、房管、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組織實施。
XI。其他事項
本暫行辦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具體規定,由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等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本暫行辦法自2011 1 28日起施行。
重慶出臺房產稅改革試點暫行辦法及實施細則。
為調節收入分配,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根據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精神,重慶市人民政府決定在部分地區對部分個人住房進行開征房產稅改革試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壹.試點領域
試點區域為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以下簡稱主城區九區)。
二、收藏對象
(1)試點將分步實施。第壹批納入征收對象的房屋有:
1.個人所有的獨棟商品房。
2.個人新購高檔住房。高檔住房是指近兩年內建築面積交易單價達到主城區九區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建築面積2倍(含2倍)的住房。
3.重慶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第二套)普通住房。
新購住房是指本暫行辦法實施之日起購買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購買時間以購房合同簽訂並提交至房屋所在地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中心的時間為準,存量住房購買時間以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時間為準。
(2)對未納入征稅範圍的個人高檔住房和多套普通住房,適時納入征稅範圍。
第三,納稅人
納稅人是應稅房屋產權的所有人。房產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監護人納稅。發放產權的,抵押權人應當納稅。房產所有人、監護人、抵押權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租金糾紛未解決的,由保管人或者使用人納稅。
應稅房屋產權* * *有人,* *有人應主動征得納稅人同意,未征得同意的,稅務機關將指定納稅人。
第四,計稅依據
應稅住房的計稅價格為房地產交易價格。條件成熟時,將房地產評估值作為計稅依據。
獨棟商品房和高檔住房壹旦納入應稅範圍,如果沒有新的規定,無論產權有無變化,都是應稅對象,其應稅交易價格和適用稅率不會發生變化。
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應稅住房用於出租,按本辦法規定征收房產稅,不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
動詞 (verb的縮寫)稅率
(壹)獨棟商品住房和高檔住房建築面積的交易單價低於主城區九區最近兩年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建築面積的3倍,稅率為0.5%;3倍(含3倍)至4倍,稅率為1%;四次以上稅率為1.2%。
(2)在重慶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購買第二套(含第二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稅率為0.5%。
不及物動詞應納稅額的計算
(1)個人住房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建築面積×建築面積成交單價×稅率
應稅建築面積是指納稅人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後的面積。
(2)免稅區的計算。
免稅面積扣除以家庭為單位,壹個家庭只能對壹套應稅住房扣除免稅面積。
本辦法實施前納稅人擁有的獨棟商品房,免稅面積為180平方米;新購獨棟商品房和高檔住房,免稅面積100平方米。納稅人家庭擁有多套新購應稅住房的,免稅面積按時間順序從首次購買的應稅住房中扣除。
在重慶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應稅住房不扣除免稅面積。
七、稅收減免和延期納稅
(壹)對農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暫免征收房產稅。
(2)同時在重慶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擁有的普通應稅住房。納稅人有重慶市戶籍、企業、工作任壹條件的,從當年起免征個稅。如果他們已經繳納了稅款,將退還他們當年繳納的稅款。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納稅人繳納稅款確有困難的,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和延期繳納稅款。
八、征收管理
(1)繳納個人住房房產稅的義務發生在取得住房的次月。稅款按年征收,不滿壹年的按月計算應納稅額。
(二)個人住房房產稅由應稅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三)納稅人應當如實申報納稅,並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四)個人住房房產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九。收入的使用
個人住房房產稅收入用於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維護。
X.支持措施
(壹)最近兩年內,主城區九區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平均建築面積,按照政府職能部門發布的年度平均價格計算確定。
(2)有關部門應配合稅務部門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建立存量房交易價格比對系統,對各類存量個人住房進行評估,作為納稅參考價值。存量房交易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照參考價值計算納稅。
(三)財政、稅務、國土房管、戶籍、工商、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要搭建房地產信息平臺,抓緊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
(四)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建立個人住房房產稅征管機制。個人轉讓應稅住房不能提供完稅證明的,不予辦理產權過戶等相關手續。
(五)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六)公告後仍不繳納欠稅的,納稅人欠繳的個人住房房產稅將納入個人征信系統管理。
十壹、本辦法由重慶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從2011110月28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