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出售自有住房並在出售現有住房後壹年內在市場上再次購買住房的,對其出售現有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給予退稅優惠。其中,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有住房轉讓金額的,按照新購住房占現有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出售現有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本公告所稱現房轉讓金額為房屋轉讓的市場交易價格。新購住房為新房的,購房金額為納稅人在住房缺友虛和城鄉建設部門告缺簽訂的購房合同中註明的成交價伏燃格;新購房屋為二手房的,購房金額為房屋交易價格。
三、享受本公告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人出售和回購的房屋應在同壹城市內。同城範圍是指同壹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和地級市(地區、州、盟)所轄的全部行政區劃。
2、出售自有住房的納稅人必須與新購住房有直接關系,且應為新購住房的所有人或所有人之壹。
四、符合退稅優惠政策條件的納稅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購銷合同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申請退稅。
五、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與稅務機關建立信息***享機制,將本地區房屋交易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含註銷備案信息)等信息實時***享給地方稅務機關;尚未實現實時信息***享的地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確保稅務機關能夠及時獲取退稅審核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