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產交易營業稅包括城市的維護建設稅、教育費的附加、地方教育的附加以及銷售營業稅。征收稅率是百分之五點六。個人的購買如果超過兩年的普通住宅而對外進行銷售的,可以免征營業稅。房產證不滿兩年的,而且面積在超過壹百四十平方米則需要繳納總房價的百分之五點六;如果房產證沒有滿兩年的,而且面積少於壹百四十平方米則需要繳納差額的百分之五點六。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調整後的個人住房營業稅稅收政策
(壹)2005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二)2005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該住房的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利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稅。
(三)2005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壹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
(四)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五)個人對外銷售住房,應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並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
(六)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後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七)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稅,確保調整後的營業稅政策落實到位;對個人承受不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不得減免契稅。對擅自變通政策、違反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住房給予稅收優惠,影響調整後的稅收政策落實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