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檔規定: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以接盤等形式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繼續開發後,以自己的名義立項銷售的,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第七條壹般納稅人應建立臺賬登記土地價款的扣除情況,扣除的土地價款不得超過納稅人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
房地產企業的不征稅發票如何換回應稅發票
第八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壹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壹般計稅方法計稅。
第十條壹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三條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兼有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應以《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建設規模”為依據進行劃分。
壹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收到預收款時納稅義務尚未發生,應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可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征稅”;依法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應按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並以紅字發票沖抵收取預收款時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