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A公司是江蘇的壹家房地產銷售公司。假設某月從某房地產公司購買的房產全部售出,購買價款5000萬元,銷售價款8000萬元,相關營業稅及其他相關稅費700萬元,金融機構貸款利息300萬元,其他期間費用500萬元。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繳納?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七條規定,新建房屋是指建成後未使用的房產。凡使用壹定時間或達到壹定磨損程度的房產,都屬於舊房。服役時間和磨損程度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因此,舊房的認定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稅局具體規定。《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蘇財稅〔2007〕45號)第四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中的舊房是指已建成並辦理了產權證或取得購房發票的房屋,以及已建成並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產權證的房屋。根據上述規定,甲公司從房地產公司購買的房產已取得購房發票,屬於舊房,不屬於新房。A公司出售該房產屬於舊房出售。《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扣除項目具體為:...(4)舊房屋建築物評估價格,是指舊房屋建築物轉讓時,經政府批準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新的折現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必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規定,舊房轉讓的扣除額如何確定:舊房轉讓,按照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價款、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有關費用、在轉讓時繳納的稅費,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土地增值稅未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不能提供已繳納地價證明的,不得扣除已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第十二條規定評估費在計算增值額時可以扣除:納稅人轉讓舊房屋、建築物以計算納稅為目的對不動產進行評估的,其所支付的評估費可以在計算增值額時扣除,納稅人隱瞞不動產虛假交易價格,按照不動產評估價征收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得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舊樓,不能取得評估價,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由當地稅務機關予以確認,《條例》第六條第(壹)項、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可以以發票所載金額為準。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能夠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的,允許作為“與轉讓不動產有關的稅費”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轉讓舊房屋、建築物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不評估價格、不提供購房發票的情況下,實行核定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2010]220號)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屋、建築物不能取得評估價,但可以提供房屋《條例》第六條第(壹)項、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額,可以按照發票註明的金額計算,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5%”。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從購貨發票載明的日期起至銷售發票開具之日止,每12個月計為壹年;壹年以上,不足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視為壹年。根據上述規定,轉讓舊房增值額的計算公式為:1。舊房評估價可以取得並經稅務機關確認:增值額=銷售收入-舊房評估價-土地價款-已繳納的轉讓稅費-舊房評估費用2。如無評估價,可提供購貨發票並經稅務機關確認:增值額=銷售收入-發票所含金額(650。3.如果沒有評估價格或發票,稅務機關將核實征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按照下列標準和稅率征稅:1。房產稅按標準房價按年征稅,稅率為1%。二是房地產稅按標準地價按年征收,稅率為1.5%。3.標準房價和標準地價難以區分的城市,可暫按標準房價按年征稅,稅率為1.5%。4.在標準房屋地價難以取得的城市,可暫按年征收標準房屋租賃價格,稅率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