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以下簡稱房地產)的納稅人,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需要根據房地產的評估價格計稅的,可委托經政府批準設立、並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的由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各類資產評估機構受理有關轉讓房地產的評估業務。
對於涉及土地增值稅的國有房地產價格評估,各評估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條例》和《細則》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應納稅房地產的價格評估。其評估結果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驗證後作為房地產轉讓的底價,並按稅務部門的要求按期報送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確認計稅依據的參考。
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從事房地產評估的資產評估機構提供與房地產評估有關的評估資料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無償提供,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絕。
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應納稅房地產的評估結果進行嚴格審核及確認,對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評估結果不予采用。
房地產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評估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負法律責任。任何房地產評估機構在房地產轉讓的評估過程中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評估結果,或與有關當事人串通作弊等違法行為,壹經發現堅決取消執業資格。
房地產評估機構因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真實的房地產評估資料,或有意提供虛假評估結果,造成納稅人不繳或少繳土地增值稅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對因上述行為而造成國家稅收和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要提請司法機關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壹的,需要對房地產進行評估,並以房地產的評估價格來確定轉讓房地產收入、扣除項目的金額。
(壹)出售舊房及建築物的
新房和舊房界定的標準是,新房是指建成後未使用的房產。凡是使用壹定時間或達到壹定磨損程度的房產均屬舊房。其中,使用時間和磨損程度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
出售舊房及建築物的,應按評估價格計算扣除項目的金額。
評估基本方法:對於出售的舊房及建築物,首先應確定該房屋及建築物的重置成本價,然後再確定其新舊程度(即成新度折扣率),最後,以重置成本乘以其成新度折扣率,以確定轉讓該舊房及建築物的扣除項目金額。
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的價格,在房地產評估時通常被稱為按舊有房地產重置成本法評估出的舊有房地產價格。計算公式為:
舊有房地產的價格=舊有房地產重新建造的完全價格-建築物折舊
使用上述公式計算、評估時應註意兩點:壹是重新建造完全價值是指估價時點的重建(置)價格;二是房屋的成新度折扣不同於會計核算中的折舊。房屋的成新度折扣是根據房屋在評估時的實際新舊程度,按專業機構規定的房屋新舊等級標準進行對照,並參考房屋的使用時間、使用程度和保養情況,綜合確定房屋的新舊度比例,壹般用幾成新來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