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第二章 收入的稅務處理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第二章 收入的稅務處理

第五條 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範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並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

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壹)采取壹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於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於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於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於買斷價格,以及屬於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基價(保底價)並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於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於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於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於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後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七條 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壹)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下列規定進行確定:

(壹)開發項目位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於15%。?

(二)開發項目位於地及地級市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於10%。

(三)開發項目位於其他地區的,不得低於5%。

(四)屬於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於3%。

第九條 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後,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並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並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企業新建的開發產品在尚未完工或辦理房地產初始登記、取得產權證前,與承租人簽訂租賃預約協議的,自開發產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預租價款按租金確認收入的實現。

  • 上一篇:法律規定了股權轉讓如何繳納稅費。
  • 下一篇:分支機構註冊資本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