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或者房地產預售合同取得的收入,應當確認為銷售收入。
具體確認規則如下:
壹是以壹次性全額付款方式銷售產品的,應當在實際收到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證據(權利)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是分期銷售開發產品的,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支付的,在實際支付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是以銀行抵押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確定收入,在實際收到首付款當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在銀行抵押貸款過戶當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四,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以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在收到受托方銷售的開發產品清單的當天,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企業與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者企業、受托方與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高於買斷價格的,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格,在收到受托方銷售的開發產品清單的當天確認實現收入;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於前兩種情況下的買斷價格,且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在收到受托方銷售開發的產品清單當天確認收入實現。
3.采用底價(保證底價)並代銷開發產品的,為企業與買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買方簽訂的銷售合同或協議。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高於基價的,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格,應當在收到受托方銷售的開發產品清單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委托款。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於基價的,應當在收到受托方按照基價計算的價款的當天確認收入的實現。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在收到受托方銷售開發的產品清單的當天,按照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份額確認收入的實現。
4.委托承銷銷售開發產品的,可以根據承銷合同的有關規定,參照上述1至3確認收入的實現;對於包銷期滿後仍未售出的開發產品,企業應當按照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和支付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