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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生稅務問題是法人還是實際控制人

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主要看法定代表人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都是實際負責人操作的,那麽,由實際負責人承擔責任。如果法定代表人知情並沒有制止實際負責人或是法定代表人安排實際負責人進行操作的,那麽,法定代表人和實際負責人都需要承擔責任。

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簡而言之,實際控制人就是實際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是壹個法律概念,《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十壹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按公司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法人代表不是壹個確定的法律概念,是對外可以代表法人的人,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權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權委托人。法人代表根據產生方式有三大類:

1、法定代表人,其行為無需另外的確認和授權,即可被認為是法人的行為。

2、法定代理人,即根據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通過壹定手續或外在表現形式,其行為視為法人的行為,如法人終止時的清算組。

3、授權代表。根據書面或者非書面協議,或者根據民法表見代理的形式,其行為被視為法人的行為。如聘請之律師,法人營業時的營業員,銷售代表、總經理等。

實際負責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履行職責,而由法人確定代行職權的人;或者在法人的分支機構負實際管理之責的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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