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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費用如何征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商品房時,通常會代有關部門向購房者收取壹些額外的費用。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各種費用、房租、補貼等。但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向買方收取的價款除外。如燃氣(天然氣)代收費、供暖代收費、有線電視初裝費、電話初裝費、產權證手續費(房屋交易手續費、產權登記費、他項權利登記費、證書費、契稅、商品房買賣合同印花稅、房屋所有權證印花稅、土地使用證印花稅、房屋維修基金)。這些費用壹般都是由房地產公司先收取,再轉給委托單位。

征收費用的稅務處理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的相關稅收規定中。

1,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65438號+0)第五條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範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價款總額,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和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計入開發產品價格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費,應按規定全額確認為銷售收入;如果不包含在開發產品的價格中,由企業以外的其他部門和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以作為代收代繳的款項管理。

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按規定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廢舊零部件和××廢舊設施設備維修基金轉移給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在轉移時予以扣除。

可見,企業所得稅的代收費用是否需要納稅,取決於開發企業是否將代收費用計入房價,代收費用是否開具發票。如果開發企業開具發票或者在房價中包含代收費用,那麽就需要計算收入,在支付給相關部門時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扣除,否則不需要視為收入,也不需要計入成本費用。因此,即使征收費用計入企業所得稅,也只是相當於“平進平出”和“全額繳納”,不會影響所得稅本身,只影響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基於收入的扣除限額。

2.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期間收取的費用,計入房價的,可以作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征稅;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不得視為轉讓房地產所得。征收費用作為轉讓所得征稅的,可以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征收費用不作為不動產轉讓所得征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得扣除征收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匯算清繳業務指南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在銷售房屋期間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代收費用包含在房價款中向買受人收取的,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征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可以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扣除,但不允許作為附加扣除的基數。

(二)代收費用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不計入房地產價格,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征收費用審核應當審查征收費用是否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出售房屋時代收取的費用壹並計入房價並向買受人收取;當代費計入房價時,檢查代收費用是否計入扣除和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基數。

綜上所述,土地增值稅對征收費用的政策是壹致的。從財稅字[1995]48號文件的規定,到國稅發[2007]132號文件,再到國稅發[2009]91號文件,政策沒有新的變化,只是又強調了征收費用的處理規定。至於要不要征收,要看征收費用是否包含在房價裏,這個征收費用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的。因此,土地增值稅的收費規定是明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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