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
銷售A商品100件,不含增值稅單價80元,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就為100*80=8000元
設增值稅稅率為17%,那麽A商品的銷項稅額為:8000*17%=1360元
購進A商品時,每件支付60元(含稅),總金額為100*60=6000元(含稅),應化成不含稅為:6000/(1+17%)=5128.21元,稅額為:5128.21*17%=871.79元.
增值稅稅額=增值額×增值稅稅率—扣除項目金額×扣除系數。
1、房地產增值稅,2016年5月1日起,營改增試點全面推開,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納入試點範圍,執行了20多年的營業稅將正式退出歷史舞臺。按照新的增值稅稅率,建築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金融業和生活服務業適用6%稅率。
2、有關營改增的實施細則並未完全落地,而且國家承諾所有稅負只減不增,這使得房地產營改增具體政策如何設計受到多方關註。從目前全國樓市“去庫存”的前提下,營改增的實施在絕大多數城市是利好消息,有助於減輕稅費從而清理庫存。
房產增值稅計算公式
(壹)預售款增值稅核算的處理
1、預售款預繳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項目的特有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18號公告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階段收到預售款後,在次月增值稅申報期內申報預繳。
2、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應依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進行。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滿足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
(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3)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可靠地計量。房地產預售收入不是銷售房地產的銷售收入。
由此可見,房地產正式銷售收入的確認和計算納稅不是與收取預售款的預繳增值稅稅款相掛鉤。根據會計準則等相關房地產收入確認的原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房產時不需要確認銷售收入。因此,預售款預繳增值稅的賬戶處理是與其它的增值稅的處理有所不同的。
3、11月份增值稅申報期內預繳增值稅申報時,填寫《增值稅預繳稅款表》,預繳預售款的預征增值稅,預征率為3%,預征的計稅依據為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1 11%)。對於預售款的增值稅核算,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根據科目核算的基本規則及其特點,建議按以下方法核算: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預售款) 0.9萬元
貸:銀行存款 0.9萬元
這裏有必要提醒壹下:根據網絡曝光,有個別地方受地方政府的影響,采用5%的預征率進行預征,這是嚴重違反稅收政策規定的,納稅人有權要求更正錯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房地產稅依下列標準及稅率,分別計征:
(1)房產稅依標準房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壹。
(2)地產稅依標準地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壹點五。
(3)標準房價與標準地價不易劃分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價合並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壹點五。
(4)標準房地價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暫依標準房地租價按年計征,稅率為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