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魯[2018]21號)關於“降低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要求,各市原則上按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80%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並報省政府批準。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為調整後稅額標準的50%,最低稅額標準不得低於法定稅額標準。現就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1.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2016]32號)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10月19+1日期後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年起,按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以下簡稱“現行標準”)的50%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年度因執行現行標準而多繳稅款,納稅人應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的第壹個申報期內按規定申請抵扣或退稅。
2018 12 31之前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從2019 10起按現行標準的50%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有效期滿,重新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前,納稅人暫按現行標準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被取消的,自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被取消所屬年度起,不再執行50%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因取消資格年度執行50%城鎮土地使用稅標準而少繳稅款的,納稅人應在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的第壹個申報期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五、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條件的企業,不得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待遇。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