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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轉自用要繳哪些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商品房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不需繳納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契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時,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稅,在稅款清算時不列收入,不扣除相應的成本和費用”的規定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9條

“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為自用,不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商品房轉自用契稅處理:不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 )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7〕52號)第六條規定,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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