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房地產項目是指2065438+2006年4月30日前建築施工許可證註明合同開工日期的房地產項目。"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特別說明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第四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壹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適用壹般計稅方法,按照取得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當期銷售的房地產項目對應的土地價款後,計算銷售額。銷售量的計算公式如下:
銷售額=(總價及價外費用-當期允許抵扣的地價)÷(1+11%)”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18號)。”......自06+65438年5月起施行”。
動詞 (verb的縮寫)根據《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及輔助服務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6]140號):“七。《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65 438+06]36號)第壹條第(三)項第656項。
房地產開發企業壹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老房地產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拆遷補償款,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時,應提供拆遷協議、拆遷當事人交款、拆遷補償費收據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真實性的材料。
......
18.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本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執行。之前應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以抵扣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征收管理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86號):“1。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和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按照財稅[2065 438+06]140號第七條、第八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