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定價過高、價格上漲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稅收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65 438+00]53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扣繳率。
(壹)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政策規定出售各類經濟適用住房的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指定經營單位回購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規定向特定對象出售的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房(含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房管理用房)。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取得預售許可證和現房銷售備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預計增值率適用2%至8%的稅率(見附件1)。
容積率低於1.0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最低按銷售收入的5%征收土地增值稅。
(3)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本公告發布前已辦理預售許可備案的商品房和現房銷售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5號2011)、《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通知》、 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落實國家有關部門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政策的通知(京建發[2010] 677號)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預售方案和現房銷售方案中填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銷售價格等信息,並測算預計增值額和增值率,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及時將上述信息傳遞給市稅務部門;主管稅務機關收到信息後,以《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形式通知納稅人,要求其在征收期內按照規定的預征率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