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關於舊房轉讓的扣除計算。
營改增後,納稅人轉讓舊房舊樓。不能取得評估價,但能提供購買發票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壹)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
1.購房證明為營改增前取得的營業稅發票的,按照發票所載金額計算(不得抵扣營業稅),自購房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收5%。
2.提供的購買憑證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自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按發票所含價稅總額加5%計算。
3.提供的購買發票為營改增後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按照發票未包含的增值稅加上不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之和計算,自購買當年至轉讓當年每年加征5%。
扣除法定扣除額後,按四級累進稅率征收。其中有兩種情況:壹種是能夠提供購房發票,另壹種是無法提供發票,但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如果您能提供購買發票,您可以扣除以下項目的金額:
1,取得不動產時有效發票所含金額;
2.從購買當年到轉讓當年,每年加發票註明金額的5%;
3.按照國家規定統壹繳納的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
4.取得不動產時繳納的契稅。
擴展數據:
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增值稅=增值額×稅率。
1,公式中的“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二)土地開發的成本和費用;
(三)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屋、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2.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率:
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稅率為50%。
增值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
上面列舉的四級累進稅率,以及每壹級“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都包含這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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