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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聯合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如何結算

問題是我們公司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其他單位聯合開發房地產項目。我們公司出土地款,聯合開發商出資金開發產品。我公司的土地增值稅結算是將產品銷售收入和土地成本分開,還是與聯合開發商計算整個項目的收入和所有開發成本來結算土地增值稅並確定應納稅額,然後在總納稅額內與聯合開發商分攤稅款?答“合作建房”是“招拍掛”實施前,開發商獲取土地的重要方式之壹。這種方式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清算,需要準確把握政策的核心內容。特別是關於聯合開發的協議和立項的處理方法,鑒於妳公司所述情況,我們認為:1。如果聯合開發商取得的房屋僅為自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文件規定:“壹方出地,壹方出資,雙方合作建房。因此,建成後,土地增值稅暫免征收,供妳們雙方開發自用。如果對外銷售,就要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2.根據妳公司的情況,假設妳公司完工後按比例留地入股30%,以妳公司為開發主體,完工後進行銷售處理,稅務處理上以妳公司為主體,按照整個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預征清算。妳公司分配給聯合開發商的開發產品按公允價值繳納土地增值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壹)項要求確認:1。公允價值按照企業在同壹地區、同壹年度銷售的類似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不動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對於聯合開發商來說,相當於把妳們單位建設的樓盤換成了資金,妳們單位相當於收了聯合開發房子的預付款。妳公司應該給聯合開發商開具房產銷售發票。3.如果妳公司不是主開發商,以聯合開發商的名義開發項目,妳公司按“土地使用權轉讓”結算土地增值稅。對自用不動產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轉讓後另行計算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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