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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後新增費用如何處理?

1,《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稅款,自匯算清繳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稅款加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2.《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政發[2008]207號)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項目清算後繼續支付並取得合法有效的成本、費用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對項目金額進行調整和扣除,但調整應在項目全部銷售後進行。

3.《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暫行辦法》(狄青國稅發〔2008〕100號)規定:

第三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土地增值稅匯算清繳結論後,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的,應當補充完善稅務機關的匯算清繳結論,並按照規定辦理納稅或者退稅手續:

(a)已清算的開發項目中已發生的成本和費用;

(二)納稅人已取得清算時尚未取得的扣除項目的相關憑證;

(三)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當調整清算結論的其他情形。

4.《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京地稅發〔2007〕325號)規定

五、納稅人在項目清算完成後繼續支付並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扣除項目金額,但原則上應在項目完全銷售時進行調整。

5、《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的通知》(京地稅發〔2008〕92號)第十七條規定

分期開發清算項目的公用設施費用,在前期清算時按實際費用分攤。

當後期清算實際支付的公共設施費用比例大於前期時,允許在整個項目全部清算完畢後,按照整個項目重新調整分配。

6.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執行土地增值稅政策若幹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第9號)

對於清算時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無法確定的成本項目(簡稱未確定成本項目),按不動產種類收取“後續成本額”,可在當期清算後計算轉讓不動產的應納稅額時予以抵扣。公式如下:

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金額=“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金額”清算確定(或前期累計)+本期“後續成本金額÷清算可售建築面積。

清算後轉讓抵扣=單位建築面積成本×當期轉讓面積+當期轉讓房產相關稅費。

納稅人申報清算時應對“未確定成本項目”進行補充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清算時應壹並核實確認,否則相關費用不予後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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