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壹條: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2、 《湖北省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鄂地稅發[2008] 207 號)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在項目完成清算後繼續支付並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和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但該調整應在項目全部銷售完畢後進行。
3、 《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管理暫行辦法》(青地稅發[2008]100號)規定:
第三十四條主管稅務機關出具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結論後,開發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屬實的,補充和完善稅務機關清算結論,並按規定辦理稅款繳納或退還手續:
(壹)已清算完畢的開發項目又發生成本、費用的;
(二)納稅人取得清算時尚未取得的扣除項目相關憑證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認為應調整清算結論的其他情況。
4、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7]325號)規定
五、納稅人在項目完成清算後繼續支付並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成本和費用,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重新調整扣除項目金額,但原則上應在項目全部銷售完畢時進行調整。
5、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地稅地[2008]92號)第十七條規定
對於成片開發分期清算項目的公***配套設施費用,在先期清算時應按實際發生的費用進行分攤。
對於後期清算時實際支付的公***配套設施費用分攤比例大於前期的金額時,允許在整體項目全部清算時,按照整體項目重新進行調整分攤。
6、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
清算時因未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未能認定的成本項目(簡稱未定成本項目),清算後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應分房產類型歸集“後續成本額”,可在計算當期清算後轉讓房產應納稅額時後續扣除,公式如下:
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額=清算認定(或上期累計)“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額”+本期“後續成本額”÷清算可售建築面積
清算後轉讓扣除額=單位建築面積成本費用額×本期轉讓面積+本期轉讓房產有關稅金及附加
納稅人在清算申報時應對“未定成本項目”進行附加說明,主管稅務機關在清算審核時壹並核實確認,否則相關成本不予以後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