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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是什麽?

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是指應繳土地增值稅的開發項目進行清算應達到的條件。

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有兩種,壹是主動清算條件,二是被動清算條件。

壹、主動清算條件及時間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是指開發項目已經行政管理機關驗收取得初始產權證或驗收證明,開發的項目已經全部銷售完畢;)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整體將開發的未完工項目轉讓銷售;)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納稅人將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綜上可知,房地產開發企業所開發項目只要符合上述任何壹種條件,就應主動按照規定時間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而符合主動清算條件規定的納稅人,須在符合清算條件之日起90日內對項目進行清算,攜帶清算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清算手續;稅務部門受理窗口按規定對報送資料進行核對,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對受理的清算項目應在壹定期限內及時組織清算審核。

二、被動清算條件及時間

被動清算條件是指雖未達到主動清算條件,但是稅務機關要求進行清算的情況。國稅發〔2009〕91號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符合被動清算條件規定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於確定需要清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土地增值稅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在此環節中,企業需註意的是,國稅發〔2009〕91號對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明確了時限要求。即申請註銷稅務登記前,必須完成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否則不予辦理稅務註銷、工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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