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業有哪些減免稅規定? (壹)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3)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拆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符合上述免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後,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 (4)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法字(1995)7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土地增值稅定期免稅規定如下: 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以前已簽訂的房地產轉讓合同,不論其房地產在何時轉讓,均免征土地增值稅。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以前已簽訂房地產開發合同或已立項,並已按規定投入資金進行開發,其在壹九九四年壹月壹日以後五年內首次轉讓房地產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簽訂合同日期以有償受讓土地合同簽訂之日為準。(註: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9)293號文件精神,此項免稅政策的'期限延長至2000年底。) 對於個別由政府審批同意進行成片開發、周期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其房地產在上述規定五年免稅期以後首次轉讓的,由納稅人向地方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市地稅局與市財政局協商審核同意後,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可以適當延長免稅期限。在上述免稅期限內再次轉讓房地產以及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轉讓,如超出合同範圍的房地產或變更合同的,均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根據(87)市稅三字124號文件規定,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壹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後,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三)根據京財稅(2000)1718號文件規定,對於住宅小區內道路、綠地等公***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京財稅(2000)1718號文件規定,對於住宅小區內道路、綠地等公***用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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