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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產權登記、認證、發證這個動作是什麽意思?

落實黨中央、省、市、縣開展的“我為群眾辦實事”實踐活動,就是到2022年底,全縣國有建設用地上所有證件齊全、產權清晰、繳納各種費用的房屋,都要完成不動產登記,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實現確權、頒證、清產。

建設單位拒不配合或無繼任單位的,辦事處將啟動聯合懲戒措施,由當地政府指定項目所在地城市服務中心(鄉鎮政府)為主體,負責組織購房人向稅務機關提供購房合同、購房收據、實測報告,對購房契證2016 12 31前竣工並投入使用的房屋,尊重歷史,按已有處理歷史處理。

2016 12 31之後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房屋,嚴格執行現行法律政策。對已達到或超過買賣合同承諾期限且未進行不動產登記的房屋,住建部門、市場監管部門、人民法院將通過“督促壹批、打擊壹批、震懾壹批”的方式,切實解決房地產開發建設企業不主動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問題;對確實無法辦理的開發建設企業註銷、撤銷,可遵循“壹事壹議”的原則,由解決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交易和不動產登記歷史遺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遺留辦)討論通過,參照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的相關政策。1.2016 12 31之前建成並投入使用的權屬清晰、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

2.2065438+65438 2006年+31 2月,房屋建成並投入使用,證件齊全,繳納所有稅費,國有建設用地上;

3.未納入範圍:壹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二是耕地、林地等非建設用地上的房屋;三是權屬不清或有權屬爭議的土地、房屋;四是違反規劃需要拆遷的房屋,不符合消防要求,存在質量隱患或者被列入政府公布的征收或者拆遷範圍的;五是相關權利人在購買或轉讓過程中未繳納稅費的房屋;第六,對於尚未達到買賣合同中向購房者承諾的不動產登記時限的房屋。紮實推進“我為群眾辦實事”,維護群眾合法權益,解決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產權登記發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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