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其中 1、如果您購買的是壹套普通住宅,附屬設施與普通住宅是統壹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即:1.5%;如果單獨計價,則普通住宅按1.5%交納契稅,附屬設施按3%交納契稅。 2、如果您購買的是壹套非普通住宅,附屬設施與非普通住宅是統壹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即:3%;如果單獨計價,則非普通住宅按3%交納契稅,附屬設施按3%交納契稅。 對於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依據: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屋附屬設施有關契稅政策的批復》(財稅[2004]126號)文件規定: 壹、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停車位、汽車庫、自行車庫、頂層閣樓以及儲藏室,下同)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征收契稅;對於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征收契稅。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三、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地確定的適用稅率征收契稅;如與房屋統壹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2、《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契稅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津地稅地[2006]13號)文件規定:按照“契稅條例”確定契稅稅率3-5%的幅度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情況和城鎮居民的承受能力,確定我市契稅適用稅率為3%。 3、《關於調整我市普通住房價格標準及相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津地稅地[2008]45號)文件規定: 壹、凡同時滿足以下三項標準的住房確定為普通住房 (壹)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含1.0); (二)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 (三)住宅成交單價符合以下條件: 1.坐落於和平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11400元/平方米(含11400元/平方米); 2.坐落於河西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9500元/平方米(含9500元/平方米); 3.坐落於南開區(包括新技術產業園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9300元/平方米(含9300元/平方米); 4.坐落於開發區(包括保稅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8300元/平方米(含8300元/平方米); 5.坐落於河東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8100元/平方米(含8100元/平方米); 6.坐落於紅橋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7800元/平方米(含7800元/平方米); 7.坐落於河北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7700元/平方米(含7700元/平方米); 8.坐落於塘沽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400元/平方米(含6400元/平方米); 9.坐落於西青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6300元/平方米(含6300元/平方米); 10.坐落於東麗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800元/平方米(含5800元/平方米); 11.坐落於津南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 12.坐落於北辰區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600元/平方米(含5600元/平方米); 13.坐落於其他區縣的住房,成交單價低於5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 二、個人購買符合上述普通住房標準住房的,按照成交價格的1.5%征收契稅。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暫按照成交價格的1%征收契稅。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的,按成交價格的3%征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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