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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過程中偷稅漏稅有哪些表現形式

法律分析:1、簽陰陽合同。即買賣雙方簽訂兩份交易合同,其中壹份是真實的交易價格,用來維護雙方權益的,屬於保密合同,而另壹份合同是提供給稅務主管部門的,主要用來納稅,此份合同中交易價款遠遠低於實際交易額,這樣就達到了少繳稅的目的,減少了交易雙方的交易成本。這種少教所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偷稅行為,壹旦被發現,將會承擔責任,因此是有壹定風險的;

2、以租代售。對於上述所說的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都是有征稅期的,過了征稅期,再進行交易,便會獲得免稅權利。於是買房者就以租房的形式先入住,不辦理過戶手續,等到過了征稅期後,再辦理過戶手續,這樣賣房者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也不用把稅賦轉嫁給買房者,房價自然就低,對於買賣雙方都有利;

3、假贈真賣。賣房者以贈送的方式把房子過戶到買房者名下,但實際上是買賣行為,買賣雙方在暗地裏簽訂保密性交易合同,所有買賣雙方該有的權利和負責的義務寫得清清楚楚,但由於在表面上是屬於房屋贈與與被贈與關系,便獲得了全額免征個人所得稅和營業稅等;

4、延遲過戶交易。做低房價是壹種漏繳稅款的行為,壹旦被查明屬實,納稅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不僅要補稅,還要罰款,甚者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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