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買賣房屋需要繳納以下稅費:(1)買受人支付1,交易服務費按成交價的0.5%征收。2.契稅:1997年6月65438+10月1之前購買的住房,按交易金額的6%征收;1997年6月10日至1999年8月1日期間的購買,按交易金額的3%征收;(征收)1999年8月1之後的購買,按65438+成交金額的0.5%征收。(收藏)3。證件費:10元,證件;4.驗證費: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5元;5.印花稅:交易金額的0.5 ‰。(收款)(2)賣家付款:1。個人所得稅:出售唯壹住房滿五年的1%申報價格,不滿五年的按申報價格和房屋原值的20%征收;2.營業稅:使用年限滿五年的住宅,普通住宅免征營業稅,非普通住宅征收5.6%的收入差額;不滿五年的,全額5.6%;3.交易服務費:成交價的0.5%。註:如申報成交價低於市場價,則按評估價計算稅費。房屋所有權贈與登記:1,契稅:房屋價值的3%(征收)[10,97之前贈與6];2.印花稅:房屋價值的0.5‰);3.交易服務費:65438+房屋價值的0%;4.驗證費: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5元;5.證件費:10元證件。單位房屋買賣:1,交易服務費:每筆交易金額的0.5%;2.契稅:65438+1997年10月前按交易額的6%征收,65438+1997年10月後按交易額的3%征收(征收);3.跟單費:每卡10元;4.驗證費:10元,100平方米,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5元;5.印花稅:交易金額的0.5 ‰(征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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