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後,應在當地稅務部門填寫《掛失聲明審批表》,經主管稅務所審核同意後,可在報紙上以《審批表》作廢的方式刊登聲明,然後憑報紙及相關購房資料(身份證、戶口本、購房合同、購房票據)補辦,再攜帶資料到當初繳納契稅的單位, 申請復印契稅發票存根,然後加蓋本單位財務公章作為契稅票據使用。
房屋契稅發票遺失,需要補辦。通常,重新發行的過程如下:
房屋交易時,原房主必須要有這張契稅發票,以證明繳納個稅,鑒定房齡,過戶。這張憑證必須小心保存。當然,如果丟了,可以補辦。可以帶上個人有效身份證明,直接去地稅部門按照他們的手續補辦。
如果丟失了契稅發票,會在以下情況下產生影響:
1,二手房買賣時,因為二手房買賣時需要原房主的契稅發票;
2.需要繳納級差稅或者級差增值稅的時候,這個時候,通常需要看契稅發票原件,核實房屋原值;
3.辦理過戶時,契稅發票是登記申請材料中的強制收據。
綜上所述,契稅發票主要用於納稅和過戶。房地產契稅票證丟失的,本人應攜帶身份證原件到行政審批中心契稅窗口查詢歷史繳納記錄,並在市級報紙掛失後憑報紙和身份證開具契稅完稅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第十壹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後,稅務機關應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繳納、減免稅證明或者相關資料。未按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
第十條
如果已交的契證紙損壞或丟失,可報區、村政府召集生產鄰居開具證明,辦理新的契證,不另征稅,只收契證紙的工本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的,應當在發現遺失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