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稅收管理的通知》第壹條。
(壹)關於加強個人贈與房地產營業稅管理的意見。
1.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包括繼承、遺產處置和其他不動產無償贈與。納稅人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1)繼承房產的,繼承人應提交公證處出具的《繼承權證明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房產登記表》(見附件);
(2)遺囑人處分房地產的,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提交遺囑公證書、遺囑繼承公證書或者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公證處出具的個人無償贈與房地產登記表;
(三)其他情況,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的贈與證明和受贈人的接受贈與證明,或者雙方辦理的贈與合同證明,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房產登記表。
以上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稅務機關應認真審核上述材料。材料齊全、填寫正確的,應當在提交的《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名蓋章,退回作者,留存相關公證證明復印件,同時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
2.個人無償捐贈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得向其出售發票或者代其開具發票。
(二)關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契稅和印花稅的稅收管理問題。
對於個人捐贈房產,應全額向受贈人征收契稅。納稅人在繳納契稅和印花稅時,必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簽字的《個人捐贈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印花稅完稅憑證上加蓋“個人捐贈”印章,在《個人捐贈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並保存。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為持有蓋有“個人無償贈與”印章的契稅完稅證明的個人辦理捐贈財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蓋有“個人無償贈與”印章的契稅完稅證明的個人不予辦理捐贈財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