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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的案例

案例1:征收混淆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征收

山東省泗水縣13戶農民,收到壹份特別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這份行政復議決定為:確認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部分違法,即該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這意味著13戶農民,告贏了泗水縣人民政府,(泗政發201115號)決定越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行為,被濟寧市人民政府以法律的形式確認違法。

壹、積極申請聽證、協商,申請文書石沈大海。

2011年4月6日,泗水縣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該具體行政行為決定將包含泗水縣考棚街耿煒、王強等房屋和建設用地在內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13戶農民對此不服,依法聘請本所律師王衛洲代為維護合法權益。

在行政復議準備階段,13戶農民首先向泗水縣政府遞交《關

於修改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區第壹期居民房屋征收改造項目征收房屋

補償方案的聽證申請書》,希望能夠對征收房屋的補償方案予以修改,並以聽證的方式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但是泗水縣住建局收到申請書沒有任何回應。

同日13戶農民向泗水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遞交《泗河路古城路北片區被征收人關於選擇征收評估事項通知》,要求更改泗水縣住建局為被征收人擬定的評估機構名單,並希望能真正由被征收人獨立選擇評估機構,對於此份通知,泗水縣住建局也沒有回應。

在懇請協商處理問題無望的前提下,13戶農民毅然決定通過法律程序維護權益,撤銷《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

二、被迫走上維權之路。

在復議申請中,律師和13戶農民指出指出:壹、(泗政發201115號)決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超越職權。本案中泗水縣政府征收房屋片區範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土地,泗水縣政府將其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屬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收集體土地及其附屬物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被告的行為業超越了其審批權限。二、征求意見不足30天,程序違法。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而本案中,泗水縣政府於2011年3月3公布征求意見稿,3月21日結束征求意見,2011年4月6日作出決定,很明顯征求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 三、征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房地產,不屬於公***利益,不符合征收條件。四、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違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規定;收回土地不予補償的規定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在行政復議期間,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政發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征收範圍的公告》,聲稱(泗政發201115號)只征收表述範圍內的國有土地房屋,不征收表述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濟寧市人民政府與13戶農民多次進行溝通,希望13戶農民撤回行政復議,並且濟寧市人民政府組織泗水縣政府、泗水縣住建局、泗河街道辦事處與13戶農民進行協調,希望農民撤回行政復議申請,13戶農民斷然拒絕。

三、農民告贏泗水縣政府,征收決定被確認違法。

由於泗水縣政府否認(泗政發201115號)征收決定包含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為取得行政復議的勝利,律師與13戶農民進行了辛勤的取證、閱卷和研究。他們將泗水縣政府(泗政發201115號)的報批材料,進行逐頁逐條分析指出: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壹期房屋征收調查登記公示》已經將集體土地上的農民確定為被征收人,房屋確定為被征收房屋;2、《泗水縣城區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舊城改建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三“擬征收房屋的基本情況”中陳述到“(壹)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占地36畝。涉及被征收居民房屋114戶,其中泗河街道西關社區居民82戶;……。(二)四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占地518畝。涉及被征收居民611戶,其中泗河街道西關社區、考棚街社區居民503戶……。”,在被申請人所陳述的西關街社區82;西關街社區和考棚街社區503戶居民,的房屋所依附的土地都屬於集體土地,都持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3、在被申請人征收方案中所指的建行、林業局、文化館、呈龍衛生材料廠、水利局家屬院等14個單位國有土地上的所涉及的32戶居民和108戶居民房屋,分別於考棚街、西關街社區居民房屋交錯在壹起,如果不包含考棚街和西關街社區那麽被征房屋七零八落、相互間隔、互不相連,被申請人難道要征收壹片廢地嗎?顯然不合邏輯。4泗水縣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召開的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還特意安排了兩個被征收人代表參加。其中壹名代表就是泗河街道辦事處考棚街的xxx,這位xxx代表的房屋就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而且他所代表的考棚街內公民,房屋都是在集體土地上。

在鐵證如山的情況下,濟寧市人民政府經審理認為:泗水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將征收範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屬於認定事實不清。

最終決定:確認被申請人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東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泗政發201115號)部分違法,即該房屋征收中涉及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

四、律師評析。

在山東省泗水縣,因征地拆遷糾紛而與政府對峙法庭的並不少見,而能夠告贏政府撤銷《拆遷許可證》或確認《拆遷許可證》違法的幾乎從來沒有。因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理拆遷許可證只需要具備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等五要件,就可以辦理拆遷許可證,而這五要件審批權限都在縣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在具備拆遷許可五大要件的前提下,由於法院和行政復議機關只是進行形式審查,故即使這些要件存在違法情節,也不會予以采信,特別是其中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由於法律沒有規定既定形式,即使存在錯誤將集體土地收儲或批準使用,也因為形式審查的原因而很難被駁倒。在這種形式審查的審理原則下,即使被告、被申請人將其他範圍內的土地批文以假亂真,地方法院都極有可能采信。

“而新的拆遷法實施以後,直接由縣級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決定是否越權會被直接列為審查對象,提高被征收人即被拆遷戶維權的控訴範圍。律師認為這也是新拆遷法實施以後,泗水縣政府首次征收房屋的決定被確認違法的重要原因之壹。”北京在明首席楊在明說。

案例2:房屋征收征收補償標準之爭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12)濟行初字第12號

原告孔xx,(原告信息從簡)

委托代理人王衛洲,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馮凱,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漢族,北京

市億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住河北省保定市樂凱南大街。

被告泅水縣人民政府。住所地泗水縣西城新區。

法定代表人馮沖,縣長。

委托代理人李x,山東泗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李xx,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漢族,泗

水縣住房和建鄉規劃建設局房產科主任,住泗水縣龍城置村小

區。

原告孔xx訴泗水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壹案,於2012

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

庭於2012年7月1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孔xx及

其委托代理人王衛洲、馮凱,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

李峰、李龍乾到庭參加訴訟。

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

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決定對該片區的房屋實施征收。以

下簡稱《決定》。

原告訴稱,被告作出的該《決定》將包含原告房屋和建設

用地以及其他附屬物在內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征收,原告不服向

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決定對被告的行為予以維

持。原告認為,被告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應予撤銷。事

實與理由:壹、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不是30天,程序違法。

被告於2011年3月3日公布征求意見稿,3月21日結束征求意

見,2011年4月6日作出決定,征求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二、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違反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

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此外,被

告僅僅補償被征收的房屋,對收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予補償,

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的規定。三、

征收房屋和土地是為了開發房地產、不屬於公***利益,不符合

征收條件:四、征收範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告的行為

已超越其審批權限,也不符合建設工程及用地規劃,應當撤銷。

原告提供如下證據:1、泗政發[2011]15號《泗水縣人民

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

實施房星征收的決定》;2、濟政復決字[2011]62-65號《濟

寧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3、房屋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1)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表,(2)陳國營與泗水縣第壹人民醫院買

賣協議書,(3)關於衛校內路東地皮處理協議書,(4)陳國營的證

明,(5)原告取得涉案土地房屋權屬的說明,(6)泗國用(2000)

字第083100000202-01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證明原告涉案房

屋在征收範圍內;4、原衛生進修學校片區內居民的證明,證明

原告在衛校內具有房產;5、濟政復決字[2011]29號《濟寧

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證明征收範圍內含有大量的集體

土地;6、泗水縣氣象局證明。用以證明被告張貼的補償方案

征求意見稿的照片上存有明顯雪跡,而下雪的日期是2011年3

月1日,被告是在3月3日張貼的補償方案征求意見

稿;若是2011年2月20日張貼的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照片

上不可能有大量的積雪,以此證明被告對補償方案征求意見不

足30天:7、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

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答辯稱,壹、2011年2月20日泗水

縣人民政府發布並張貼了《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

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

公告》,同年4月1日確定補償方案,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

期限已超過30天,符合有關規定。二、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是指在評估時點與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類似

房地產的價格既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

價值,征收補償方案並不違反法律規定。三、對該片區房屋的

征收是對舊城區的改建,屬於公***利益需要。

四、縣政府於2011年6月22日作出《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政發[2011]15號文

所涉及房屋征收範圍的公告》,對征收範圍進行了重新申明,明

確了此次房屋征收的範圍為該地塊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

集體土地上房屋。

被告提供如下證據:證據1-1、《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林

業局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論證會議紀要》及會議簽到薄、照

片。證明就該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召開會議進行了論證。證

據1-2、《關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區綜合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的公告》,附:《泗

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房屋

征收補償方案》、補償方案公示照片及公證情況。證明該片區房

屋征收補償方案的征求意見稿進行了公告公示。證據1-3、泗

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涉及單位及居

民發放明白紙、征求意見書會議、簽到薄和現場照片。證明就

該片區補償方案召開會議征求意見。證據1壹3、泗水縣人民政

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

區違法違規建築認定實施方案的通知。證明縣政府印發了涉案

片區違法違規建築認定實施方案:證據1—5、關於暫停辦理泗

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範圍內相關手

續的函。證據1-6、縣政府關於召開泗城泗河路東林局片區和

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的公告及張貼

照片。證明就關於召開該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事宜進

行了公告。證據1-7,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改建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證明進

行了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證據1-8、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通知書存

根。證明聽證會通知了相關單位。證據l壹9、泗城泗河路東林

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相

關材料及會場照片。證明召開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會。證

據1-10、泗水縣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紀要。證明就該片

區房屋征收補償工作召開了縣政府常務會議。證據1-11、關於

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綜合改建

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情況公示、公示

照片及公證情況。證明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的情況進

行了公示和公證。證據1-12、泗政發(2011)16號泗水縣人

民政府關於印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

片區改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證明縣政府經過征求意見

後印發了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改

建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證據1-13、關於泅水縣2011年城市棚

戶區舊城改造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報告的證明,

附關於泗水縣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及

2011年計劃草案的報告。證明該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計劃。證據1-14、關於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

城路北片區符合泗水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證明。證明對該片

區征收符合泗水縣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證據1-15、關於古

城路北地水系景觀及城區改造項目的規劃審查意見,附泗水縣

城市總體規劃圖。證明該項目通過了規劃審查,符合城市總體

規劃及相關規劃要求。證據1-16、拆迂補償款專項資金證明。

證明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專項資金足額到位。證據1

-17、安置房戶型圖,證明安置房戶型。證據1-18、泗政發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

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證據1-19、泗

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區和泗河路西古城

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決定的公告,附征收決定、公告照片。

證明縣政府對房屋征收決定進行了公告。證據1-20,泗城泗河

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壹期房屋征收動員會議現場照片。證明召開

了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壹期房屋征收動員會議。證據1

-21、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壹期房屋征收調查登記公示。

證明對泗城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壹期房屋征收調查登記進行

了公示。證據1-22、泗建征字(2011)01號公告,附壹期征

收房屋等情況公示及公告,泗建征字(2011)01號公告及照片。

證明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事宜進行了公告。證據1-

23、委托書。證明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委托縣房屋征收辦

公室負責該片區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上述證據證明被

訴行政行為程序合法。證據2、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泗政發

[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征收範圍的公告。證明縣政府就泗

政發[2011]15號文所涉及房屋征收範圍重新進行了明確。表

明在《決定》範圍內只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不包括集體土

地上的房屋。證據3、濟政復決字(2011)62-65號行政復議

決定書。證明濟寧市政府維持了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的

具體行政行為。

經庭審質證,原告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1-1,說明在征收

範圍內包含了集體土地。證據1-2征求意見稿和補償方案的照

片,補償方案的照片和被告主張的公證書公證的征求意見稿的

照片內容壹樣,至少有壹個是用其它照片頂替的,被告所主張

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證據1-3發放明白紙和征求意見書,會議

上未看到被征收入,參會人數不能達到征求意見的效果。證據1

-4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被告的所屬部門對不配合政府

征收的就認定為違法建築,是證明被告侵犯原告及被征收人合

法權益的證據。證據1-5城鄉建設局不是房屋征收部門,無權

做出該函。證據1-6與事實不符。被征收人均未知情。證據1

-7社會風險評估沒有估算到征收的集體土地,此評估報告作出

的評估不合法。證據1-8被通知參加聽證的大多數是被告所屬

的政府機關部門,被征收入未接到通知,缺乏主要利害關系人

的參與。證據1-9聽證的人數太少,被征收涉及到900余戶,

參與意見僅是幾戶,導致聽證結果不合理,不公正。證據1-12

不合法,補償方式不合理,補償不是按照市場價格進行確定的,

而是由縣政府制定的優惠價。證據1-13報告無公章,不能證

明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證據1-14不符合整體規劃。證據1

-16中的2000萬元不能認定征收補償是合法的,也不能滿足

整個片區的拆遷補償資金。證據1-20不能證明征收行為合法。

證據1-22未對所有被征收人進行登記,說明被告的程序不合

法。證據2公告所表述的內容不符合事實。證據3復議決定書

認定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對被告提交的其它證據無異議。

被告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3中的買賣協議書系無效的,該

土地是國有資產,國資局未進行確認。證據5縣政府已重新公

告了不包含集體土地。證據6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2月份降雪

4次,所以2月20日公示時照片上面的雪跡是2月16日的降雪。

不能證明是原告主張的3月1日的降雪。

經質證對證據作如下確認,被告提交的證據1-18,系本案

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不能作為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被告提供的其他證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系被告作出具體行政

行為的程序性證據,對待證事實具有證明力,予以確認。

原告提交的證據1系本案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予以確認;

證據2、5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予以確認;證據3、4能夠證明

原告房屋在征收範圍內,予以確認;證據7被告無異議,予以

確認。證據6能夠證明2-3月的降雪情況,但僅憑照片上的雪

跡和當事人的記憶,尚不能證明原告的主張。

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11年4月6日,被告作出泗政發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

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將包括原告

房屋在內的涉案片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原告對《決

定》不服,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濟政復決字[2011]

62-65號復議決定對被告作出的《決定》予以維持。原告不服

向本院提起訴訟。

另查明,案外人王強等人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該《決定》,曾

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經復議認為:該《決

定》將征收範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

行征收,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但在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泗

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6月22日作出了《關於泗政發[2011]

15號文所涉房屋征收範圍的公告》,對征收範圍進行重新申明。

該《公告》部分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即撤銷原具體行政行

為中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部分。遂於2011年7月11日作

出濟政復決字[2011]29號復議決定,確認該《決定》中涉及

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部分違法。

本院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

條規定,為了公***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

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該《條例》

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

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

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的新建商品房的價

格,以被征收入在房屋被征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

宜。本案中被告制訂的征收補償方案中規定,選擇貨幣補償的,

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

優惠價格顯然低於市場價格。對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

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入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

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結算房價;被

征收主房面積大於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

300元/n1:標準給予貨幣補償。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價格也顯然

低於被征收人的出資購買價格。補償方案上述規定對被征收入

顯失公平,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

第十九條規定,依法應予撤銷。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

目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於2011年4月6日作出的泗政發

[2011]15號《泗水縣人民政府關於對泗城泗河路東林業局片

區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的決定》。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泗水縣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

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山東省

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陳慶文

審判員張玲

審判員李傳平

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0壹二年九月六日

書記員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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