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是需要申報相應稅款的(包括增值稅,附加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只是所得稅不是自行申報,是根據總公司分配的結果來填寫所得稅申報表。
設立分公司材料清單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申請登記委托書,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和被委托人的權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分公司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4、公司章程;
5、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7、分公司的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提交有關部門批準文件、證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8、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9、分公司名稱申報核準材料。
綜上所述,非獨立核算分公司不屬於獨立核算的納稅人,財務並入總公司統壹核算管理,要建立有關輔助帳、明細帳,具體根據總公司要求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註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註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壹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