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登記證等稅務證件
2.發票申請簿
3.按照規定應當沒收的其他設備。
4.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出具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書復印件。
5.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復印件。
6.工程竣工證書和驗收證書等相關文件的復印件。
實行非獨立核算的單位稱為非獨立核算單位,也稱為報銷單位。它沒有資金,財產物資由上級單位調撥,沒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其收入全部存入上級單位賬戶,所有支出也由上級單位審核支付。非獨立核算單位通常不設置會計機構,只設會計人員負責原始憑證的填制、審核、整理和匯總,以及登記實物明細賬,不單獨編制預算和計算損益。
延伸信息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註銷稅務登記的情形和期限包括以下三種: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被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機關辦理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場所變更涉及變更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場所變更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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