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加油加氣站點由省級經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締。
安全加油,人人有責。根據《加油站監督管理辦法》(五)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
加油站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當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使用計量器具許可證標誌、編號和出廠產品合格證不齊全或者無進口計量器具檢定證書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
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燃油加油機安裝後未報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
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國家和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和停止使用,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可並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其改正和停止使用,沒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並處違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破壞計量器具及其鉛(簽)封,擅自改動、拆裝燃油加油機,使用未經批準而改動的燃油加油機,以及弄虛作假、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並按照《中華人民***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壹條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省級經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加油站《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未使用計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成品油零售量的結算值與實際值之差超過國家規定允許誤差的,責令改正,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並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