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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資產公允價值壹次性確認收入,記入當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結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稅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 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是指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設立新的居民企業,或將非貨幣性資產註入現存的居民企業的投 資行為. 財稅[2014]116號《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 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貨幣性資產出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1.壹次性確認收入

結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國稅函[2008]82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等文件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被投資企業股權,屬於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除另有規定外,均應按資產公允價值壹次性確認收入,記入當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結轉資產的計稅基礎。

2.分期均勻確認所得

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並無現金流入,壹次性確認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給企業現金流帶來較大壓力。因此,“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文件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在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分期確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所得時,需要註意以下幾點:

(1)不超過5年,可以是3年、4年,從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當年起算;

(2)必須是連續的年度,中途不能中斷;

(3)必須“均勻”記入,金額不可隨意調整;

(4)投資或者增資對象為居民企業,投資或者增資非居民企業不適用;

(5)享受政策的主體必須實行查賬征收,核定征收的企業不適用。文件並未說明查賬征收的稅種,筆者理解應該是指企業所得稅。

(6)轉讓所得具體計算方式為,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

(7)計稅基礎確定。對於投資方來說,取得股權計稅基礎以非貨幣性資產的原計稅成本為計稅基礎,加上每年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逐年進行調整;對於被投資方來說,直接按非貨幣性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無須分年確認。

(8)特殊性稅務處理。若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即符合分期均勻確認所得政策,又符合“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等文件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可由企業選擇其中壹項政策執行,壹經選擇,不得改變。

(9)投資方轉讓股權。按“財稅[2014]116號”文規定,投資方在5年內(這裏應該理解為在分期期間內)轉讓股權應就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壹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將股權的計稅基礎壹次調整到位。若投資方部分轉讓股權,應相應的部分確認轉讓所得及計稅基礎。投資方註銷,應參照轉讓股權處理。

3.特殊性稅務處理

按照“財稅〔2009〕59號”、“財稅〔2014〕109號”文件規定,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如果滿足壹定條件,可按股權收購或者資產收購,適用特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收入。股權收購比例條件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涉及的收購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股權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資產收購比例條件為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資產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若企業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滿足以上比例條件及其他限制性條件,則可適用特性稅務處理,暫不確認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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