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境外企業股權主要價值是否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應稅財產;
(二)境外企業資產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間接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構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間接來源於中國境內;
(三)境外企業及直接或間接持有中國應稅財產的下屬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是否能夠證實企業架構具有經濟實質;
(四)境外企業股東、業務模式及相關組織架構的存續時間;
(五)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在境外應繳納所得稅情況;
(六)股權轉讓方間接投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與直接投資、直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交易的可替代性;
(七)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在中國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情況;
(八)其他相關因素。
第五條規定,與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相關的整體安排符合以下情形之壹的,不適用本公告第壹條的規定:
(壹)非居民企業在公開市場買入並賣出同壹上市境外企業股權取得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所得;
(二)在非居民企業直接持有並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情況下,按照可適用的稅收協定或安排的規定,該項財產轉讓所得在中國可以免予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六條規定,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認定為具有合理商業目的:
(壹)交易雙方的股權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1. 股權轉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受讓方80%以上的股權;
2. 股權受讓方直接或間接擁有股權轉讓方80%以上的股權;
3. 股權轉讓方和股權受讓方被同壹方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的股權。
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不含50%)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境內不動產的,本條第(壹)項第1、2、3目的持股比例應為100%。
上述間接擁有的股權按照持股鏈中各企業的持股比例乘積計算。
(二)本次間接轉讓交易後可能再次發生的間接轉讓交易相比在未發生本次間接轉讓交易情況下的相同或類似間接轉讓交易,其中國所得稅負擔不會減少。
(三)股權受讓方全部以本企業或與其具有控股關系的企業的股權(不含上市企業股權)支付股權交易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