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註意的事項
1,結算時間
納稅人應當於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退稅款。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2.最終結算和支付的申報方式
2021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方式為網上申報和電子稅務局上門申報。
納稅人應在規定的匯算清繳期限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深圳稅務局電子稅務局填寫並提交適用的申報表,進行稅款結算。
不能正常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可直接攜帶有關匯算清繳資料到辦稅服務廳進行申報。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非居民企業當年所得稅申報有誤,可在網上申報系統重新填報納稅申報表或按照規定程序到辦稅大廳進行匯算清繳期納稅申報。
3、最終結算申請材料
納稅人在辦理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如實、正確填報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時報送相關資料,並對納稅申報表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1)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年度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修訂版)適用於所有非居民企業年度所得稅申報表。
(2)2021年度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采取保存匯算清繳資料備查的方式,即相關匯算清繳資料由納稅人自行保存,僅在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時報送。
采用網上申報方式的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於涉稅信息保存的規定,自行保存以下相關信息:
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存在關聯交易的,還應當保存中國企業年度關聯交易報告;
參考事項的相關信息;
與資產損失相關的信息;
非居民企業在深圳設立機構、場所需要征稅的,應當安排各機構、場所的基本信息和財務會計制度;
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納稅申報的,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
根據稅收政策在匯算清繳期間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詳見《稅務指南》)。
納稅人采用上門申報方式的,仍應按規定提交上述1至3項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