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稅法的規定意味著,符合條件的非居民企業可以不經稅務機關批準,在多個境內機構和地點之間實現損益相抵。
2019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第2號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第12號,以下簡稱“12號公告”或“新辦法”),明確了合並繳納的具體實施。
根據公告編號12、在中國境內設立多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選擇從其主要機構、場所征收稅款的,適用《居民企業總分支機構征收管理辦法》。銀行、保險、油氣勘探開發等采用多代理、多場所經營模式的行業非居民納稅人,將采用新的方式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考慮到新老辦法在納稅申報管理方面存在重大差異,2008年第12號公告發布後,我國的納稅申報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12將對已獲得匯總納稅批復的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繳納和稅收內控管理產生壹定影響。
建議非居民企業對新的匯總納稅方式及其合規性要求進行分析和考慮,做出適合自身企業的選擇,並在經營和稅收管理上做出相應調整。
擴展數據
背景: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其機構、場所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發生在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實際相關的所得,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修訂前,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壹般應當在機構、場所所在地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也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合並繳納所得稅,但合並納稅需經稅務機關批準。
非居民企業選擇匯總納稅的好處是,可以將多個機構和場所的損益相互抵消來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從而降低非居民納稅人在中國的整體企業所得稅負擔。
但由於之前需要獲得各機構和地方的地方稅務機關與上級稅務機關的批準(特別是跨省機構和地方需要獲得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所以真正被批準繳納合並稅的並不多見。
為給非居民企業更多便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8年底決定,取消非居民企業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
2019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08年第12號公告。12,明確在境內有多個機構和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和場所向境內其他機構和場所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居民企業總分支機構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劃轉”的征管措施。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