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貿易付匯時首先要正確判斷其付匯是否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應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也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2、境外企業或機構在我國境內取得非貿易收入所得,通常分為兩類。積極所得,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得,即對其營業利潤要在其提供勞務的機構、場所所在地征稅,壹般對其根據不同情況,核定10%~30%的應稅所得率,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出營業利潤,適用25%的法定稅率。
消極所得,除勞務所得以外的其他非貿易收入所得,對其按照全部非貿易收入所得適用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中外稅收協定中約定有優惠稅率的國家的非居民企業可以申請適用優惠稅率。
3、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的境外企業所在國與我國簽訂稅收協定的,可以適用稅收協定規定,僅對在我國構成常設機構的境外企業征稅。
擴展資料:
非貿付匯形成原因:
1、扣繳義務人層次多、範圍廣,且缺乏對非貿易付匯稅收知識的了解。預提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僅有外商投資企業,而且還有內資企業、公司、事業單位、醫院、學校及其他經濟組織,這些單位缺乏對涉外稅收知識了解,加上涉外稅收政策內容多,不容易熟悉。
2、企業怕影響雙方的合作,往往在涉外合同中甘願“吃虧”。反映在簽訂涉外合同或協議中,很不重視稅收條文的處理,涉稅條款簡單、含糊。這不僅使中外雙方的納稅責任和義務不明確,給企業自身加重負擔,而且還容易造成稅款流失。
3、部分企業代扣代繳意識薄弱,致使壹些應征稅的非貿易付匯未經征稅即付出境外。
4、企業付匯項目名目繁多,有不少在文件列舉的範圍之外,部分付匯項目到底屬於非貿易範圍還是正常貿易範圍,往往難以準確定性,稅務與銀行在對這些項目進行性質理解上不盡壹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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