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稅收入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壹種形式。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範圍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國有資產有償使用、國有資本經營收入、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
非稅收入改革取消單位收入過渡戶,應繳非稅收入直接繳入相應的政府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並在指定代理銀行開設財政專戶,將以前“按單位開票、按單位收費”的征收方式改為“按單位開票、銀行代收、實時入庫(或專戶)”的征收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條發票應當套印全國統壹的發票監制章。全國統壹發票監制章的樣式和發票版面印刷要求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發票監制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制作。禁止偽造發票監制章。發票應不定期更換。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統壹印制,但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確需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協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在國外打印發票。第十五條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稅務登記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和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樣式印制的發票專用章印模,辦理領購發票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業務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和方式,並在5個工作日內開具發票領購簿。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的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