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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改革的基本原則

非稅收入征管職責劃轉改革的基本原則包括:

1、依法穩妥推進劃轉改革,保障各級政府非稅收入的權益;

2、完善管理制度,簡化收費程序,提高征管效能;

3、嚴格征管,加強監督檢查,預防和懲治濫發、濫用非稅收入問題;

4、合理規定各級政府使用非稅收入的範圍和條件,確保非稅收入使用合法、合規;

5、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互聯互通,實現全面精確征管;

6、堅持公開透明原則,加強社會監督,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非稅收入是指由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所征收的除稅外的各種收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事業性收費:如工程勘察費、公路建設費、教育事業費、醫療事業費等等。

2、國有財產收益:如土地使用金、資源離線費、特許經營權使用收益等等。

3、罰款、罰金:如貨物、財產、違法所得的罰款等。

4、權利性收費:如專利費、贊助費、版權費、特許使用費等。

5、其他非稅收入:如政府債券發行、慈善捐款等。

綜上所述,稅務部門征收非稅收入是非稅收入財政資金屬性的要求,具有提高非稅收入征管效率,保障非稅收入安全性等多重重要意義。稅務部門征收非稅收入是非稅收入財政資金屬性的要求。非稅收入應盡可能實行“稅務收、財政管、部門支、審計查”的多部門***管模式。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壹條

將由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以下簡稱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全部劃轉給稅務部門負責征收。自然資源部(本級)按照規定負責征收的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同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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