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
第四十壹條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退出現役:
(a)至少55歲;
(二)服現役滿三十年的;
(3)因戰、因工致殘評定為1至6級傷殘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並經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核實,因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退役士官的生活、住房和醫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保障。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五級至六級,本人自願放棄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退役安置的,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被評定為1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買(建)房所需資金標準,按安置縣(市)保障性住房平均價格和建築面積60平方米計算;沒有保障性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產權屬於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三條中級以上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評定為1至4級傷殘的,自願放棄退役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