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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執行案件經審查通過後進入執行程序需要多長時間?

非訴執行案件的司法審查與救濟

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非訴執行案件,需要經過司法審查程序和強制執行程序兩個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僅在第6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壹、非訴執行案件的啟動程序

(壹)非訴執行案件的申請人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無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非訴執行案件的申請主體是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該申請執行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行政決定。非訴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是行政決定,因此行政機關必須有權作出行政決定。

2.行政機關是依職權作出行政決定,該決定需要強制執行的行政機關。

3.行政機關沒有行政強制權。《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未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的,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但《行政強制法》規定,沒有行政強制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法是法律,所以應該以這個規定為依據。

此外,非訴執行案件的主體有時可能是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也可能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二)非訴執行案件的申請條件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後,因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行政決定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行政決定的執行應當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該行政決定已經生效。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只能在行政決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在申請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仍在進行中或者已經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申請人是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4.該決定有可執行的內容。決定的正文應該是可執行的。不可執行或者無法執行的,不能申請執行。

5.被申請人是決定中指定的義務人。被申請強制執行的人必須是行政決定的當事人,決定決定他履行的義務。除行政決定的當事人或行政決定中未確定履行某些義務的當事人外,任何人不得成為被申請人。

6.被申請人未在行政決定確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設定了當事人履行的期限,即當事人自動履行的期限,目的是讓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只有當事人在行政決定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行政機關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被申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規定的義務,經行政機關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書面通知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因此,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之前,行政機關進行督促是壹個必經的程序。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而不催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只有當事人在行政決定指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經行政機關催告仍不履行的,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解釋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是180天,而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期限是三個月,應當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執行。逾期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9.申請人沒有行政強制權。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的,應當自行執行,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0.申請執行的案件屬於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案件管轄權的規定。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向當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為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十個條件要同時滿足。符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審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審查。行政機關堅持立案的,裁定不予受理。

(3)非訴執行前的督促程序

非訴執行前的督促程序是行政強制法新規定的執法程序中的壹個環節。所謂非訴執行前提醒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生效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行政機關向當事人發送提醒通知,督促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的行政執法程序。

1.非訴執行前的催告程序是壹種行政執法程序。非訴執行前的督促程序應該說是行政執法階段的最後壹道程序,由行政機關實施,從而過渡到強制執行。

2.非訴執行前的提醒程序是非訴執行前的必要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必須向當事人發出催告書。經催告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沒有催告程序不能進入執行程序。事實上,提醒程序也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必要程序,行政機關在實施強制措施前也必須提醒。

3.非訴訟執行前履行催告有法定期限。《行政強制法》第54條明確規定履行期限為“催告書送達後十日”,這應該是立法上的錯誤。如果被認為是“十日後”,那麽當事人在第十壹天或以後開始履行時,就不能申請執行。所以應該理解為十天之內。

4、催辦應征求當事人意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提交的材料,其中第壹款第(三)項為:“當事人意見和行政機關催告的情況”。因此,行政機關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前,應當征求當事人的意見。這裏的意見當然不是當事人是否同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是當事人對案件的看法,對行政決定執行的態度。

(四)申請時需提交的材料要求。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供壹定的材料。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和司法工作實踐,行政機關必須提交的材料有十種。

1,強制執行申請。開始法院執行必須提交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案件當事人、擬執行的事項、作出行政決定的簡要過程、當事人的履行情況以及是否已被督促。在實踐中,壹些行政單位提交的申請僅簡單描述了申請法院執行其決定,而沒有具體說明具體要求或當事人的履行情況。此類申請應當告知行政機關予以改進。

2.行政決定。提交行政決定書副本必須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有的行政機關只提交行政決定書副本,這是不允許的。

3、作出行政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行政機關應當復印全卷,加蓋行政機關印章和騎縫章,提交法院。必要時應當附有情況說明,說明案件的具體事實、作出決定的具體理由和適用的法律,同時應當提交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

4.對雙方履約情況的描述。應當說明當事人是否已經履行、部分履行,以及是否對當事人采取了行政強制措施。

5.當事人的意見。這裏所說的當事人意見,不是在案件判決前向當事人作出的詢問和調查筆錄,而是在向當事人催告時或者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取得當事人對書面決定的意見及其對執行的意見和看法。

6、行政機關催辦。行政機關應當向法院提交催告書副本和送達回證副本,並向人民法院書面說明催告後當事人是否履行、是否部分履行等情況。

7.申請強制執行標的物。行政機關應當使用專頁說明申請強制執行的標的,並說明其性質和地點。屬於不動產的,還應當說明不動產的性質、權屬、具體位置和周邊情況,必要時應當附詳細圖紙或者照片。

8.被申請人財產狀況的描述。需要執行被申請人財產的,應當說明被申請人的家庭狀況、收入來源、財產所在地和銀行存款情況。

9、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明。這是法院審理和執行涉及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案件必須提交的。

10,授權委托書。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往往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親自申請。因此,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名。

行政機關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機關應當提交的相關材料。人民法院在準備立案時,應當將認真審查作為立案標準的形式要件。不提供1、2、3、5、6、7項材料的,不予立案。4、8、9、10項材料缺失,將通知其補充。如果不補充材料,將決定是否立案。

第二,非訴執行案件的司法審查

廣義的司法審查應包括立案時的審查和立案後的審查。事實上,非訴執行案件的啟動程序是人民法院立案時對案件的審查,這裏的司法審查是立案後的審查。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非訴執行案件,必須經過司法審查程序,作出執行裁定後,才能進入執行程序。

(壹)行政決策主體資格審查。

行政決策主體資格是指行政機關依法享有的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的權力。具有行政決策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有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同時可以依法承擔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

1.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是法律賦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第十五條規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因此,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行政機關的這種職權。沒有這樣的規定,行政機關就不能行使這樣的職權。比如《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那麽,其他行政機關不具備作出這種處罰決定的主體資格,作出這種決定是超越法定權限的。

2.壹些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具有行政處罰權。這項行政處罰權是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這些機構主要有派出所、稅務所、工商所、商檢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等,行政處罰權有限。

3.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有管轄權。《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機關管轄。行政機關必須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行政處罰權,超越其管轄範圍的行政處罰屬於越權和違法行政行為。

(2)行政決策程序的審查

行政處罰程序違法的,不能進入執行程序。因為每個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程序都有自己的特點,要根據不同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也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行審查。

1,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審查。第壹,審查首先要審查是否符合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二、審查是否符合簡易程序的具體步驟: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指出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制作具有預定格式和號碼的書面處罰決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三是審查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已報行政機關備案。四是審查行政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否采用預定格式,事項是否齊全,是否告知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處罰審查的壹般程序。主要審查:壹是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第二,調查取證的合法性。調查是否有兩人以上;是否出示證件;詢問途中是否有誘導或欺騙行為;取證方式是否合法;涉及土地的案件是否進行了現場檢查;是否存在定案後取證的情況。第三,辦案的合法性。是否集體討論決定;是否有壹人定案;是否違反回避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是否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是否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是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否告知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第四,聽證程序的合法性。案件是否屬於審理範圍;當事人是否申請聽證;告知當事人聽證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聽證方式是否合法;聽證主持人是否遵守法律;聽證順序是否正確;聽證會是否違反回避規定。第五,行政處罰決定的全面性。決定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當事人基本情況、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種類、行政處罰依據、當事人履行的方式和期限、救濟途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應當加蓋行政機關的公章。第六,法律文書送達的合法性。送達審查包括對送達當事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權利義務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所有法律文書送達程序的審查。在審查時,要看是否符合行政處罰法關於送達的規定,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的,參照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進行審查。

(三)對行政決定認定的事實進行審查

行政處罰認定事實的審查,應當認真審查案卷中的調查取證材料,看證據是否齊全,事實是否能夠認定,事實是否正確。首先,案件中查明的事實應反映在案卷中。處罰決定中的每壹個事實認定判決,都必須來自案卷中的證據。任何沒有證據的鑒定都是非法的,不允許任何想象和任意猜測。第二,證據不足以確定。案卷中的證據必須足以認定案件事實,不能含糊。第三,沒有必要的證據,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在大多數情況下,壹些證據是必要的。比如,對於非法占用土地的案件,必須查清土地性質,進行現場勘驗。沒有這樣的證據,就無法認定案件事實。

(四)行政決定適用法律的審查。

案件事實查清後,處罰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多樣復雜,適用法律的審查也就復雜。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1.適用法律由行政機關規定。不需要行政機關提供常用的法律法規,但對於不常用的法律法規,應當告知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供。

2、審查行政處罰決定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第壹,法律規範是否設定了行政處罰的效力;二是法律法規是否已經生效,是否正在實施,是否已經失效;三是是否屬於法律法規的地域適用範圍。

3、審查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是否正確。適用的法律法規要有明確的針對性,要有查明的事實。認定的事實與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符,對違法行為的定性就會錯誤,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就會錯誤。

4、審查行政處罰行為是否超出行政處罰範圍。違法行為已經超出行政處罰範圍,或者處罰結果可能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不得實施。

第三,非訴執行案件司法審查中的聽證程序

《行政強制法》和以前的法律、司法解釋壹樣,沒有規定聽證。但由於壹些非訴訟執行案件的復雜性,必要時應組織聽證。

(1)審理案件的類型

對於非訴執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組織聽證。壹是有重大或者復雜的案件;二是被申請人阻力較大的案件;三是案外人對行政處罰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審理的案件;四是當事人申請聽證,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五,執行結果不可逆的案件。

(2)聽證會是壹個可選程序。

聽證不是強制性程序。是否開庭審理,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

(三)聽證程序的運行情況

聽證可以參照審判程序,但可以簡單靈活。

1,聽證會前的準備工作。聽證前,應當事先通知行政機關和被申請人,告知聽證的註意事項、時間、地點、參加人及其權利和義務。行政機關和被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閱檔案。

2.聽證應當組成合議庭。聽證由審判長主持。主要圍繞以下內容:壹是處罰決定的主體是否合法。第二,行政處罰的程序是否合法。第三,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第四,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第五,當事人是否履行了義務。在聽證會上,妳要按順序發言,出示證據,闡述自己的觀點。

3、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時,記錄員應當制作聽證筆錄,聽證結束後,由行政機關聽證參加人和被申請人在筆錄上簽名、蓋章。

4、聽證程序作為裁決依據。聽證結束後,合議庭應當根據聽證情況對案件進行評議。

第四,非訴執行案件的救濟方式

《行政強制法》施行前,法律沒有規定非訴強制執行案件的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和被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執行的裁定和經審查作出的不予執行或者批準執行的裁定沒有救濟途徑。《行政強制法》為裁定不予受理和不予執行提供了明確的補救措施。

(壹)裁定不予受理的補救措施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也就是說,人民法院裁定行政機關的申請不予受理後,行政機關有異議的,可以在人民法院送達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接到復議申請後,應當進行復議,並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二)裁定不執行的救濟。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因此,人民法院作出不執行行政機關處罰決定的裁定後,行政機關如有異議,可以在人民法院送達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復議申請,並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壹級人民法院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進行復議,並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三)執行裁決的救濟方式

如果被執行人不同意執行裁決,則沒有救濟規定。這可能是因為立法者認為行政違法行為已經過行政機關審查和人民法院司法審查,不需要給予救濟。但在實踐中,有的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後出現問題,導致執行擱淺,甚至執行有錯難以逆轉,執行處於被動狀態。因此,法律應為裁決的執行提供救濟。當然,對於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也有審判監督程序作為最後的救濟手段,但將救濟方式留給當事人自己去啟動,更有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也更人性化。

非訴執行案件作為執行案件中的特殊案件,近年來數量不斷增加,案件的復雜程度也隨著法律的復雜程度而增加。如何進壹步完善非訴執行案件的審查,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當事人合法行使權利,已成為當前人民法院的重要課題。鑒於目前非訴執行法律規定不完善,由於非訴執行屬於人民法院先予執行和執行的範疇,建議在修改行政訴訟法時設立專章規定非訴執行的司法審查程序,為人民法院非訴執行在法律上鋪平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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