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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壹控制下房地產企業吸收合並的財稅處理研究

? 摘要 近十年來,房地產企業通過兼並重組取得了快速的發展,而兼並重組隨後就會帶來復雜的財稅處理事項。本文主要是針對兼並重組的方式之壹吸收合並項下,如何進行有效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做壹下探討研究。會計上主要結合新準則的規定,對涉及到的會計處理進行分析,稅務上主要從稅務籌劃的角度來分析如何能有效的降低稅務成本,最後,根據筆者在實務中總結出的壹些工作經驗提出壹些財稅處理中的註意事項。希望本文能給正在從事房地產吸收合並業務的廣大財務人員提供壹些有價值的參考。

  關鍵字 非同壹控制;吸收合並;房地產

 近十年來,房地產企業經過快速發展,已然成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主要支柱產業之壹。房地產企業發展的壹個快速而有效的途徑便是企業並購,通過並購,企業可以迅速實現規模擴張,加強對市場的控制力,實現快速發展。而企業並購隨後就會帶來壹系列復雜的財稅處理問題,本文針對房地產企業並購的主要方式之壹即吸收合並下的各項財稅處理進行深入研究。

  壹、非同壹控制下房地產企業吸收合並概述

 所謂非同壹控制是指,參與合並的各方在合並前後不受同壹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吸收合並則是指合並方從被合並方股東手中購入被合並方的所有資產和負債,合並完成後,被合並方的資產和負債全部納入合並方,被合並方不復存在。用公式表示就是A+B=A。

 對於合並方來說,吸收合並更利於合並後的企業資源整合,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壹體化戰略。房地產企業的吸收合並由於涉及到不動產的轉移,因此會涉及壹系列的證照過戶問題,流程相對更加復雜。同時,涉稅金額也很大,為稅收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從吸收合並的定義我們可以看出,吸收合並涉及到合並方、被合並方以及被合並方股東三方,在進行相關財稅處理時,壹定要弄清楚他們之間的相互關系,這樣才能得出最優的處理方案。

  二、非同壹控制下房地產企業吸收合並涉及到的相關財稅事項

 1、稅務事項分析

 非同壹控制下房地產企業的吸收合並,由於存在不動產從被合並企業向合並企業轉移的情況,因此,涉及到的主要稅種有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1)營業稅分析

 壹方面吸收合並的實質是被合並企業股東將被合並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壹家企業,這是壹種資產的轉移行為,而不是買賣行為。

 另壹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壹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因此,吸收合並中涉及到的不動產的轉移不用繳納營業稅。

 (2)土地增值稅分析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在企業兼並中,對被兼並企業將房地產轉讓到兼並企業中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因此,吸收合並中涉及到的不動產的轉移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分析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件,符合壹定條件的企業重組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因此,吸收合並如果能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要求,則被合並方以及被合並方股東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如果不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要求,則要按壹般性稅務處理要求進行所得稅清算。

 2、會計事項分析

 按照《企業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相關內容,非同壹控制下的吸收合並,各方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該遵循市場原則,承認被合並方的公允價值,按購買法處理。

 對於合並方而言,壹方面要將購買日取得的被合並方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作為合並方的入賬依據,另壹方面,合並方在確認取得的被合並方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時,需要區分壹般性稅務處理與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情況。如果采用的是壹般性稅務處理,那合並方取得的被合並方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為其公允價值,則不會產生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無需確認遞延所得稅。如果采用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那合並方取得的被合並方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為原被合並方的賬面價值,這時就會產生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需確認遞延所得稅。

 對於被合並方而言,如果采用的是壹般性稅務處理,則需進行所得稅清算,然後再結束賬簿。而如果采用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則無需進行所得稅清算,直接結束賬簿即可。

 對於被合並方的股東而言,如果采用的是壹般性稅務處理,則按壹般的股權轉讓確認損益。如果采用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三、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A、B兩家公司均為房地產開發公司,B公司為C公司的下屬全資子公司,A、B公司屬於非同壹控制,2014年8月A公司董事會決定吸收合並B公司,合並日為2014年9月30日,相關資料如下:

 B公司在合並日的凈資產公允價值為7500萬,其在合並日的資產負債表簡表如下,存貨為B公司開發的存量商品房,C公司對B公司的投資額為2000萬元,持股100%。為完成吸收合並,A公司向C公司定向增發股票2000萬股,每股市價4元。所得稅稅率25%,不考慮其他費用。

 2、案例分析及業務處理

 (1)案例的財稅分析

 ①該事項中雖然涉及到不動產從B公司轉移到A公司,但從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知道這種情況下的不動產轉移不用繳納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

 ②在本次吸收合並中,B公司股東C公司獲得的股權支付金額占交易總金額的比例為100%,該比例滿足特殊性稅務處理所要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交易總金額85%的要求,且其他要求也均滿足,因此,該合並事項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③在進行業務處理時,A、B、C三公司既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也可以選擇壹般性稅務處理的方法。下面在進行具體的業務處理時,我們將區分這兩中情況進行分析處理。

 (2)A公司的相關財稅處理

 ①合並各方均采用特殊性納稅處理的情況

 由於A與B公司屬於非同壹控制下的兩家公司,因此A公司獲取的B公司的資產和負債均以公允價值確認計量,同時由於A公司支付的`對價總額為8000萬元(2000萬股*4元/股)超過了B公司的凈資產公允價值7500萬元,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相關規定,該部分差額500萬元應確認為吸收合並完成後A公司的商譽。

 會計分錄(1)為:

 借:貨幣資金 1000

 存貨 7000

 應收賬款 500

 商譽 500

 貸:短期借款 1000

 股本 2000

 資本公積 6000

 但A公司獲取的B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仍為B公司在合並日的賬面價值,因此產生遞延所得稅(見下表)。

 會計分錄(2)為:

 借:所得稅費用 5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500

 ②合並各方均采用壹般性稅務處理的情況

 這種情況下B公司的資產需按照公允價值視同銷售,進行所得稅清算。

 B公司清算所得為7000-5000=2000 萬元

 B公司的清算所得稅為2000*0、25=500 萬元

 對於A公司而言,通過吸收合並獲得的B公司的資產就會減少500萬的貨幣資金,同時由於獲得的凈資產減少500萬,商譽也會相應增加500萬元。

 A公司此時的會計分錄只需在分錄(1)的基礎上,再增加壹個下面的調整分錄(3):

 借:商譽 500

 貸:貨幣資金 500

 (3)B公司的相關財稅處理

 ①合並各方均采用特殊性納稅處理的情況

 B公司不用進行所得稅清算,直接結束賬簿,即將資產的賬面金額與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賬面金額對沖。

 分錄(4):

 借:實收資本 2000

 資本公積 1000

 未分配利潤 2500

 短期借款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存貨 5000

 應收賬款 500

 ②合並各方均采用壹般性稅務處理的情況

 B公司需對資產視同銷售,進行所得稅清算。

 分錄(5):

 借:所得稅費用 500

 貸:銀行存款 500

 完成所得稅清算後,再結束賬簿。

 (4)C公司的相關財稅處理

 ①合並各方均采用特殊性納稅處理的情況

 C公司以其原持有的B公司的2000萬股權換取到了持有A公司的2000萬股股份,其性質屬於非貨幣性交換,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規定,C公司換入的A公司2000萬股股份應以公允價值計量,同時終止確認原持有的B公司的股權。

 分錄(6):

 借:長期股權投資-A公司 8000 (2000*4)

 貸:長期股權投資-B公司 2000

 投資收益 6000

 由於特殊性納稅處理時?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因此C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在交換前後並未發生變化,進而該筆非貨幣性交換在稅務上並不會產生收益。因此,C公司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在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做6000萬元的納稅調減。

 同時,由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8000萬元與其計稅基礎2000萬元之間存在6000萬元的暫時性差異,因此,需確認壹筆遞延所得稅負債。

 分錄(7):

 借:所得稅費用 1500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1500

 ②合並各方均采用壹般性稅務處理的情況

 此時,分錄(6)所確認的投資收益就屬於應納稅收益,會計分錄只需在分錄(6)的基礎上再增加壹筆調整分錄(8):

 借:所得稅費用 1500

 貸:應繳稅金――企業所得稅 1500

  3、結論

 通過該案例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非同壹控制下的房地產企業吸收合並在會計處理上,各相關方均要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核算。公允價值雖然可以更好的反映資產的市場價值,但是很多時候資產的公允價值並不容易獲得或難以準確獲得,這就為企業的會計籌劃或利潤調節提供了壹定的操作空間,在這壹點上不如按照賬面價值進行核算更為穩定。

 同時,在稅務處理上,吸收合並可以產生很好的避稅作用,是壹個非常好的稅務籌劃方式。

 四、非同壹控制下房地產企業吸收合並財稅處理的註意事項1、各公司稅務處理方式的統壹性

 在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各相關公司對所得稅的處理方式要統壹。即要麽全部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方式,要麽全部選擇壹般性稅務處理的方式,不能出現壹方選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而另壹方選用壹般性稅務處理的情況。

 為保證所得稅稅務處理方式的統壹,各公司在吸收合並過程應達成壹致意見,形成書面記錄,並按稅務要求進行相關備案。

 2、稅金免交的暫時性,而非永久性

 非同壹控制下房地產企業吸收合並涉及到的不動產轉移,可以免交營業稅與土地增值稅。但是,我們應該註意,這種免交,並非永久性的免交,而是屬於壹種暫時性的免交。在吸收合並過程中被合並方免交的稅金,將來會由合並方進行承擔。拿營業稅來說,當合並企業將不動產存貨完成對外銷售時,就需要按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而不是按差額交稅。

 了解到該免稅只是壹種暫行性的免稅,對合並企業來說,在準確評估吸收合並整體的經濟效益時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土地增值稅清算完成的及時性

 目前土地增值稅清算屬於稅務部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監控的重點內容,雖然在吸收合並過程涉及到的不動產轉移可以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是對於之前已完成銷售的房產項目壹定要完成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否則可能會影響後續的稅務註銷事項,甚至會影響整個吸收合並的進程。

 因此,合並企業在前期的盡職調查中也應重點關註被合並方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情況,對於符合清算條件的項目壹定要及時清算,以免影響後續的事項處理。

 參考文獻:

 [1]葛艷秋,楊宗海.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國管理信息化,2012年12月第15卷第24期

 [2]鐘駿華.吸收合並的所得稅處理.會計師,2011年10月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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