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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物資交稅嗎?

壹般納稅人所說的舊貨銷售,是指未從進項中扣除的非不動產

如果投入已經扣除,銷售時要計算產出。

什麽是廢舊物資?

廢舊物資是指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舊物資,包括經過挑選、分揀等簡單加工後的各種廢舊物資。

關於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使用購貨發票及相關稅收政策的規定如下:

1.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按規定購買和使用國稅機關統壹印制的購買發票(未使用如何處理?);

購買發票僅在向個人購買廢舊物資時可用;購買發票必須壹戶壹票、壹人壹票開具,不得匯總填寫。(已經匯總填好了怎麽辦?)

2、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出售廢舊物資,應使用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全省廢舊物資銷售統壹發票”。

3.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收取的進貨發票和銷售發票,按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

4.購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購貨發票和普通發票後,支付給每戶、每人的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必須通過金融機構支付。(各省不壹致,違規如何處理?)

5.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未按規定使用進貨發票和開具銷售發票支付貨款的,該部分廢舊物資不享受免稅政策。(有什麽依據嗎?)

6、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應對其免稅商品進行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享受免稅政策,已免征的稅款收回入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利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4]6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有效防範利用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發票)進行騙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增值稅監管,堵塞稅收漏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首先,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廢舊物資回收業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78號)所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

(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的單位。?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倉儲場所。?

(三)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的稅務信息。?

凡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稅務機關應在6月30日前對回收單位進行清理和檢查。凡不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照章征收增值稅。?

三是加強回收單位的日常管理和稅源監控,管理部門每季度要對回收單位進行壹次全面核查,重點核查其發票、廢舊物資購銷和資金流向等情況。?

四、回收單位必須按現行規定填寫《廢舊物資發票清單》,並在納稅申報時將其電子信息和紙質資料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壹並報送。?

五、稅務機關要進壹步加強對回收單位《廢舊物資發票清單》的審核,規範回收單位普通發票的收繳、使用、保管和銷售管理。?

六、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利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的日常管理,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管理部門應參照同行業生產消耗水平,對大量使用廢舊物資的生產企業的生產、銷售、儲存和稅率進行評估。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需要查處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

2004年5月21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的通知

國稅函[2004]128號

2004-01-2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有效防範利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完稅證明)和廢舊物資發票進行騙稅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增值稅監管,堵塞稅收漏洞,總局制定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稽核辦法》和《廢舊物資發票稽核辦法》,現印發給妳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加強海關完稅憑證和廢舊物資發票管理,是加強增值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的重要舉措。各地接到本通知後,要召開專題會議作出部署,做好宣傳,加強對相關稅務人員和納稅人的培訓,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二、為確保廢舊物資發票、海關完稅憑證、農產品收購憑證、貨運發票等四種非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憑證“壹窗式”比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國稅發〔2003〕53號)報表內容調整如下:

(壹)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五欄調整為:“其中:海關完稅證明”。本欄具體反映納稅人進口貨物,根據稅收法規規定,依據海關完稅證明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稅率為17%和13%的進口貨物。

(2)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6欄調整為“農產品收購憑證和普通發票”。本欄具體反映納稅人依據開具的農產品收購憑證和取得的普通發票,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3)將附表(二)第七欄調整為“廢舊物資發票”。本欄具體反映納稅人購進廢舊物資,根據稅法規定依據普通發票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

(4)將附表(二)第8欄調整為“運費發票”。本欄具體反映納稅人購進和銷售貨物,根據稅法規定,根據運輸發票允許計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三。海關完稅憑證與廢舊物資發票的信息采集、審核和比對,稅務總局將另行規定。

四、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向省國家稅務局反映,省國家稅務局可協商反映。

聯系人:劉峰010-63417700,流轉稅科發票稅控室。

龔斌,流轉稅處審計評估科010-63417797

劉浩增值稅科010-63417705

五、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執行。

附:1。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審核辦法

2.廢舊物資發票的審核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

2004年1月21日

廢舊物資發票的審核方法

壹、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廢舊單位)對銷售廢舊物資開具的普通發票,應逐張填寫《廢舊物資發票清單》(附表2),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隨同納稅申報表壹並報送。2月份申報時,納稅人只提交《廢舊物資清單》紙質材料(2月份申報期內無法提交清單的,可在當月申報期後進行補充申報)。自3月起,納稅人應提交廢物名錄的紙質材料以及包含廢物名錄電子數據的軟盤(或其他存儲介質)。

二、廢品單位出售其購進的廢舊物資,開具普通發票時,應加蓋財務印章和開票人專用章(印章樣式見附件),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取得未加蓋開票人專用章的普通發票時,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取得全部需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廢舊物資發票,應根據廢舊物資相關發票逐筆填寫《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附件3),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壹並報送。2月份申報時,納稅人只提交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的紙質材料(2月份申報期內無法提交清單的,可在當月申報期後進行補充申報)。從3月起,納稅人應提交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紙質資料以及包含廢舊物資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的軟盤(或其他存儲介質)。未單獨提交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紙質材料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納稅人未按要求填寫廢舊物資抵扣清單的,不得使用該憑證抵扣進項稅額。

四、《廢舊物資清單》和《廢舊物資抵扣清單》信息采集軟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開發,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給納稅人使用。各級國稅局和納稅人可於2月25日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下載相關信息采集軟件。

5.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3月1以後開具的廢舊物資發票,自開具之日起90日後,在第壹個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該期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的2004年3月1日前開具的廢舊物資發票,必須在2004年6月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六、生產單位在2004年3月1日前取得的未加蓋“開票人專用章”的廢舊物資發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暫不填寫“賣方納稅人識別號”和“賣方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欄目。

七、廢品單位當期未開具廢舊物資發票,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當期未取得廢舊物資發票,無法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已開具廢舊物資清單或已抵扣廢舊物資清單。

八、主管稅務機關在受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進行以下審核工作:

(壹)廢物產生單位納稅申報表的審核:

1.廢料清單的內容是否完整;

2.廢舊物資清單“發票金額”欄中“合計”的數據是否等於或小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件1中“開具普通發票”(16欄)和“免稅商品銷售額”的數據。

(二)廢舊物資發票納稅申報表的審核:

1,審核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頁信息(二)

“廢舊物資發票”(第7欄)是否有數據,如有數據,檢查是否提交“廢舊物資抵扣清單”;

2、《廢舊物資抵扣清單》內容齊全;

3.廢舊物資抵扣清單中“發票金額”欄和“抵扣稅額計算”欄的數據是否分別等於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二)附頁信息?

“廢料發票”(第7欄)“金額”和“稅額”欄中的數據。

稅務機關審核時,發現納稅人未提交已發放廢舊物資清單和已抵扣廢舊物資清單或審核結果有誤的,應要求其補報或修改後重新申報相關數據。

九、涉嫌虛開廢舊物資發票的廢舊單位,壹經查實,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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