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政部網站國務院農村綜合改革辦公室的“政策解讀”裏,我下載了壹段“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主要歷程和工作重點”:
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農民負擔問題開始顯現,各種惡性案件和幹群矛盾時有發生。針對這種情況,自1990以來,中央政府陸續出臺了壹些文件和政策來處理農民負擔問題,但實際效果並不理想。為徹底解決農民負擔問題,中央在總結地方經驗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於6月5438+0998 10在國務院成立了由財政部、農業部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同誌組成的農村稅費改革工作小組,開始研究制定農村稅費改革方案。
2000年3月,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開展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鐘發[2000]7號),在我省開展並正式啟動。改革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取消、兩調整、壹改革”。2001根據江蘇省實際情況和財力狀況,江蘇省在全省範圍內自主實施改革試點;其他省份* * *選擇102個縣(市)進行地方試點。2002年3月,國務院確定河北、內蒙古、黑龍江、吉林、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貴州、陜西、甘肅、青海、寧夏6個省為擴大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省份。上海、浙江根據自身財力情況,經國務院批準,自費進行改革試點。2003年,農村稅費改革在全國全面推開。現階段農村稅費改革的主要任務是規範農村稅費制度,理順農村分配關系,通過努力基本實現“輕、規範、穩”的目標。
為了切實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進壹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中央加大了農村稅費改革的力度,決定從2004年起逐步降低農業稅率,並提出了五年內完全取消農業稅的目標。因此,農村稅費改革從“減、規範、穩”的目標轉向逐步降低乃至取消農業稅,積極穩妥地推進以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為主要內容的綜合改革。選擇黑龍江、吉林免征農業稅,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同時,對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糧食主產區的種糧農民進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的農民進行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兩減三補”政策直接惠及農民450億元,中央財政用於農村稅費改革的轉移支付資金達到524億元。
2005年,全面取消牧業稅,加快降低農業稅稅率,鼓勵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主開展免征農業稅試點,開展農村綜合改革試點,探索建立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新機制。中央預算安排的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增加到664億元。各地積極落實中央改革精神和要求,制定了相關指導性文件,明確了改革思路,選擇了壹批代表性強、領導重視、機構健全、工作紮實的縣(市)開展農村綜合改革試點,取得了壹定進展。據統計,2005年,全國有18個省份制定了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的指導性文件,21個省份出臺了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縣鄉財政管理體制、化解鄉村債務、國有農場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督機制等單項改革的指導性文件。
2006年取消農業稅,提前兩年實現了五年內取消農業稅的設想。同時,國有農場稅費改革進壹步深化。各級政府對農村稅費改革的轉移支付增加到6543.8+003億元,其中中央財政達到782億元。農業稅的全面取消,標誌著我國農村改革進入了壹個新階段,這是以鄉鎮機構、農村義務教育和縣鄉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為主要內容的農村綜合改革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五條開采陸上和海上石油資源的中外合作企業,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2011+0之前已簽訂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和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合同有效期內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應依法繳納資源稅。
第十二條資源稅應當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如果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費,可以每次申報繳費。按月或者按季度申報納稅的納稅人,應當在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按次申報納稅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