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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如何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法律主觀:

近年來,除 企業所得稅 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關於 小微企業 稅收優惠 外,國務院,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也陸續下發了壹系列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涉稅文件,現梳理如下。 增值稅 、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 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 納稅 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至3萬元的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 人,免征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征營業稅,進壹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 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 借款合同 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自2014年6月1日起,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 股權轉讓 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進(出)口稅收 對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服務示範平臺中的技術類服務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範圍,對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數量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國內產品性能尚不能滿足需要的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 關稅 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消費稅 。 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等,規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可稅前扣除;金融企業涉農 貸款 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可稅前扣除;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公司 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48號)明確,個人持有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基金(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對小微企業免征船舶港務費等三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問題的復函》(財辦稅〔2015〕14號)等,明確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政府性基金、船舶港務費等。

法律客觀: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第四條

各行業劃型標準為:

(壹)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二)工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三)建築業。營業收入80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8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營業收入6000萬元及以上,且資產總額5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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