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稅小微,我們公司是壹家在外經營的分支機構,可以獨立享受各類稅收優惠嗎?
這個問題要區分不同情況,請往下看!
申稅小微
問
壹、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嗎?
不能。
分公司(無論是否獨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資格,不是所得稅納稅人,不能單獨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只能將其從業人員、應納稅所得額和資產總額指標匯總到總機構,整體判斷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由於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狀況應並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匯總計算應納稅款,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納稅主體,計算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指標,即匯總納稅企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應包括分支機構的數據,也就是說,分支機構不論當時選擇為非匯總核算,還是獨立核算的企業。根據相關法律和稅務總局的答疑,都不能再以自己獨立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和應納稅所得額作為判斷小微企業享受所得稅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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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問
二、已經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可以。
分公司是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主體。因此,只要是小規模納稅人,就能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號)的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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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問
三、已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的增量留抵退稅優惠?
只要符合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的5個條件,即可申請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
(壹)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
1. 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六個月(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
2. 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
3.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
4. 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稱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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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