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其盈虧與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
2、分公司設立時需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3、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4、分公司若不實行獨立核算,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5、分公司若辦理了稅務登記,作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可以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
6、分公司的國稅通常由總公司財務合並報表匯總申報,營業稅根據所在地政策自行繳納。
分公司的稅務管理:
1、分公司稅務登記:分公司需向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獲取稅務登記證;
2、納稅義務:分公司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需按規定獨立申報和繳納稅款;
3、稅種申報:分公司需根據經營範圍和實際業務,申報相應的稅種;
4、發票管理:分公司需依法開具發票,並妥善管理發票使用情況;
5、稅務報表:分公司需定期編制稅務報表,向稅務機關報送;
6、稅務檢查:分公司可能會接受稅務機關的定期或不定期稅務檢查。
綜上所述,分公司與總公司合並納稅的操作包括:分公司盈虧與總公司合並計算納稅、分公司需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分公司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分公司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分公司可作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分公司的國稅通常由總公司財務合並報表匯總申報,營業稅根據所在地政策自行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二條
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壹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分公司若辦理了稅務登記,則其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若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未辦理稅務登記,則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